2.娶女戰俘的相關規定 21:10-14
●「戀慕」她:SH 2836,「愛」、「牽繫於」。
●「領」:SH 935,「使之進來」。
●「修」:SH 6213,「做」、「製造」。
◎「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意義就是丟棄
自己過去的身份。
◎「哀哭父母一個整月」:一般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 創 50:10
撒上 31:13 ,為特殊的偉人才哀哭一個月。如 民 20:29 記
載為亞倫哀哭, 申 34:8 記載為摩西哀哭。
◎「由她隨意出去」:指按照 申 24:1-4 的離婚規定辦理。
●「隨意」:原文是「慾望」、「渴望」。
●不可「當婢女待她」:SH 6014,「暴虐地對待」。
●「玷污」:SH 6031,「玷污婦女」,這裡可能是「佔有」的
意思。
◎ 21:14 的意思是女戰俘經過了脫離本國的程序,變成「以色列
人的妻子」,就有了「妻子」的權利,不可任意對待她。
◎ 出 34:11-16 規定以色列人不應該跟迦南七族的人通婚,
拉 9:1-2 不可通婚的對象多了亞捫人、摩押人與埃及人。
◎此處針對的是女戰俘,算是要歸化進入以色列國的。至於以斯拉
和尼希米的時代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棄絕外邦女所生的
兒女,狀況與此不同 拉 9:1-10:44 尼 10:30 13: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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