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書 2章1節 到 2章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六、摩押的審判  2:1-3 
    (一)罪行: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 2:1 
          ●「摩押」:字義是「他父親的」,位於約旦河與死海東邊,北面是亞
                      捫,南面是以東。
          ●以東王的「骸骨」:SH 6106,「骨頭」。此處的「以東王」是單數
                              型態,應該是某一個特定的以東王遭遇此事件。
                              通常舊約聖經單獨提到「骨頭」,都是指「屍骸」
          ◎巴勒斯坦地區的人相信焚燒骨骸可使人的靈魂不得安息,這種行為對
            當時附近的民族來說是奇恥大辱。聖經並沒有描述實際的狀況,可能
            是以東王被活活燒成灰,或者是由墳墓中挖出某個(也可能是某些,
            因為沒有指出是哪個)以東王的骸骨燒成灰。

    (二)懲罰:降火燒滅、死亡,首領要被殺。 2:2-3 
          ●「加略」:字義是「城市」,當時可能是摩押的首都, 耶 48:41 提
                      及此城,西元前733年此城被亞述攻破。
          ◎「鬨嚷吶喊吹角」之中:這些都是戰爭時發出的聲音。
          ●「審判者」:SH 8199,「法官」或「官長」,「王」的同義詞,一
                        般指較低級的民間領袖,原文是單數型態,也許摩押正
                        向以色列進貢,所以用此字來表示摩押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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