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到了迦流作亞該亞省長時,猶太人控告保羅,但省長不予理會,也不處
理猶太人的暴力行為。 18:12-17
●「迦流」:字義是「以牛奶為生的」,生於西班牙,在提比留擔任羅
馬皇帝時被父親帶到羅馬受教育,是當時有名的哲學政治
家Seneca的長兄。有碑文顯示迦流是在西元51年7月開始
當亞該亞省長。此人後來被尼祿皇帝強逼自殺。
●「亞該亞」:字義是「問題」或「古老」,是羅馬的一個行省,位於
希臘半島南部,以哥林多為首府。
●「方伯」:SG 446,「省長」,一般任期一年,可以延長至兩年。
●「冤枉」:SG 92,「罪行」、「惡事」。
●「奸惡的事」:SG 4467+SG 4190,「邪惡的罪行」。SG 4467在聖
經中僅出現於此。
●「耐性聽」:SH 430,「忍受」、「忍耐」,沒有「聽」,實際上
是「受理投訴」的意思。
●「名目」:SG 3686,「頭銜」之意。
●「攆出」:SG 556,「趕走」、「趕出」,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所提尼」:字義是「國家的拯救者」,跟 林前 1:1 的所提尼可能
是同一個人,但 林前 1:1 的所提尼已經是基督徒,而
成為代替保羅被打的人則不一定。有可能這些猶太人只
是想要發洩自己的憤怒,而責怪管會堂的人辦事不力罷
了。
●在「堂」前打他:SG 968,「法庭」、「審判台」。
◎此處算是一個重要的判例,因為 18:13 中猶太人控告保羅的,可能
是「違背羅馬法律」,但省長迦流卻在 18:14-15 認為爭議是在「
猶太教的法律」,而非羅馬法律。亦即這是猶太教內部的教派爭論。
因此既然猶太教是羅馬帝國合法宗教,保羅傳的基督教當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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