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離婚的討論 7:10-24
(一)結婚的不可以主動離婚。 7:10-11
●「已經嫁娶的」:原文時態顯示這是指「現在仍維持婚姻狀態的人」。
●「吩咐」:「命令」、「教導」。在當時的用法中,此字常用來當成軍
事上的「命令」。
●「主吩咐」:可以參考 太 5:32 19:3-9 等經文。
◎保羅在這裡沒有提及 太 5:32 的例外情況(因為淫亂的緣故)
,可能是因為讀者中間所發生的離婚理由都不充分。也有可能耶穌的婚
姻教訓在當時是廣為人知的,因此保羅只要大略提出,哥林多人就知道
保羅所引用的耶穌教訓及其完整的內容。
(二)如果信仰不同,而對方並不主動提出離婚要求,就不要離婚。 7:12-14
●「不是主說」:不是要表示保羅這裡的意見比較沒有權威,而是表明
保羅在這裡並沒有基督的教訓可以作為根據。
●「離棄」:應該譯為「送走」或「推開」。
●「成為聖潔」:「分別」、「使潔淨」。
◎這一段經文是一段難以解釋的經文,主要的困難是「成為聖潔」的解
釋。顯然這裡不可能是指「得救」,比較可能的解釋應該是指不信主
的一方因著信主的一方的緣故,在婚姻關係上也成為上帝悅納(聖潔
)的另一半。因此這樣的「婚姻關係」也是聖潔的、性生活也是聖潔
而不污穢的,所以所生的兒女也就不是不合法、不潔淨的,而仍然是
蒙神悅納的。
(三)如果信仰不同,而對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就任由對方離去,因為上帝
呼召我們是要我們平安。 7:15
●「拘束」:原意是「作奴僕」。原文時態顯示是「不要繼續被當作奴
僕」。
●「和睦」:原文是「平安」或「和平」的意思。而強迫維繫這樣的婚
姻,不會帶來和平或平安,而只會帶來爭執與煩擾。
(四)不必堅持婚姻的另一理由是因為不能確定另一半是否會得救,因此可以
依照所面對的情況做決定。 7:16-17
●「吩咐」:軍事用語。
◎ 7:16 可以解釋成「怎知不能救另一半呢?所以應該要守住婚姻」
或者是「怎知一定能拯救另一半呢?婚姻不是用來當傳福音的工具,
所以應該坦然離婚」。而後者似乎比較可能,也是比較多解經者採用
的立場。
◎「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這句話顯示出保羅的意識中具有「外邦
使徒權威」的觀念。他認為他有權柄吩咐教會做當做的事。
(五)割禮與救贖沒有什麼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不必受也不必廢。 7:18-19
(六)要安於自己的身份,但奴隸如果能得自由最好。 7:20-24
●「所釋放的人」:原文專指「得到自由的奴隸」。
◎保羅在 7:23 中特別提到他自己對奴隸制度的看法,基本上保羅是反對
奴隸制度的。然而這自由也不是非爭取到不可的東西,如果沒有擁有
,也應該先安於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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