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 5章9節 到 5章1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二)要與行惡的基督徒分別出來  5:9-13 
          1.保羅前一封信所教訓的不是要哥林多教會信徒與一切不信耶穌的人分離,因為這是不可能的。 
             5:9-10   
            ●「淫亂的人」:SG 4205,原意是「出賣」,引伸為「出賣肉體以供發洩情慾的男人或女人」。
            ●「相交」:SG 4874,「混合在他們中間」、「與他們來往」,聖經中僅出現在
                         林前 5:9,11  帖後 3:14 。
            ●「不是....一概」:SG 3756+SG 3843,「絕對不是」、「一定不是」。
            ●「貪婪的」:SG 4123,「貪心的人」,聖經中僅出現於 林前 5:10,11  6:10  弗 5:5 。這個
                          被聖經視為相當嚴重的罪惡,在今日似乎不被認為是大問題,但我們應該要調整
                          我們的道德觀,而不是聖經的道德觀。
            ●「勒索的」:SG 727,意思是「搶奪的」、「殘暴的」。
            ◎保羅所謂的「前一封信」應該已經失傳了。而由此處看起來,哥林多教會中有些人曲解保羅的
              意思,說保羅要求信徒不可以與淫亂的人交往,這樣信徒將無法生活。保羅在此澄清他根本不
              是這樣的意思。

          2.保羅的意思是要信徒與行惡的弟兄分開。 5:11 
            ●「勒索的」:SG 727,「搶奪者」、「巧取豪奪的人」。
            ●「相交」:SG 4874,「混合在他們中間」、「與他們來往」,聖經中僅出現在
                         林前 5:9,11  帖後 3:14 。
            ●「與....吃飯」:SG 4906,「與....一起吃」。此處應該不是指聖餐,而是指一般的交往、
                              吃飯。
            ◎根據上下文,保羅此處指的應該是稱為基督徒的人長期處於犯罪的狀態中( 5:11 的淫亂、貪
              婪等等都是名詞),卻還不以為意的狀態。
            
          3.因為基督徒沒有權力審判非基督徒,那是上帝的事情,但是基督徒可以決定把作惡的基督徒趕出教
            會。  5:12-13 
            ●「審判」:SG 2919,「宣判」、「裁決」、「交付判罪」, 5:12-13 的「審判」都是此字。
            ◎「與我何干」:表示不在保羅的管轄權之下。
            ●「教外的人」:SG 3588+SG 1854,「那外面的」。
            ●「教內的人」:SG 3588+SG 2080,「那裡面的」。
            ◎「審判教外的人」應該指上帝的最後審判,見 5:13 。
            ◎「審判教內的人」應該不是指最後的審判,而是指執行教會懲戒,或者決定開除教籍一類的審判
              。
            ◎保羅在此告訴基督徒對教外的人應該寬容接納,因為他們不認識上帝,所以行惡也是當然。然而
              稱為弟兄的基督徒,卻仍然行惡,就表示他並不在乎上帝的標準與恩典,這時就不應該接納他,
              而要明顯與之保持距離,以幫助他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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