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論愛仇敵 6:27-36
○ 太 5:38-48 太 7:12
1.要愛仇敵、以善報惡。 6:27-30
◎耶穌用一個更高貴的「愛SG 25」字(通常用來形容神對人的愛)
來指對仇敵的愛。
●「凌辱」:SG 1908,「虐待」、「惡待」。
◎在耶穌時代,猶太族群的仇敵是欺壓他們的外邦人(例如羅馬政權)
,耶穌要信徒愛仇敵、待他們好,其中有一部份意思是要他們接納
族群以外的人。
2.願意人怎樣待自己,就要怎樣待人。 6:31
◎此處比起消極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更是希望信徒積極的去
做自己希望別人做在自己身上的事。
3.要愛仇敵,像上帝一樣。 6:32-36
●「善待」:SG 15,「行善」、「做些對別人有幫助的事」。
●「罪人」:SG 268,指「上帝子民以外的人」,在馬太福音的平
行經文中,以稅吏、外邦人來表示 太 5:46-47 。
●「借」:SG 1155,此字用於商業交易上,指「放款生利息」。
●「要如數收回」:直譯是「他們的目的是要全數收回」,依據前面
「借」的字義,這裡指的當然是「本金、利息」
全部收回。
●「指望償還」:SG 560,「期望收回」,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整段意思是:某人貧窮至極,幾乎不可能償還你借他的錢,你還是
不要對他絕望,要借錢給他。
●「忘恩」:SG 884,「不知感激的」、「忘恩負義的」,聖經中
僅出現兩次 路 6:35 提後 3:2 。
●「忘恩的和作惡的」:原文中只有一個定冠詞,指同一類人。
●「慈悲」:SG 3629,「仁慈寬容的」。新約聖經中僅出現三次。
在舊約中常用以描述上帝對其子民的信實 代上 21:13
代下 30:9 尼 9:19,27,28,31 詩 25:6 51:1
詩 69:16 79:8 119:77 賽 63:15 但 9:9,18 何 2:19
亞 1:16 。
◎人際關係應有的表現是「以善報惡」,用一般世人的標準是達不到
神的要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一般的道德標準,基督徒要
多走一步。我們是至高者的兒子,行為需與兒子的身份相稱。
◎耶穌基督親自成了這一段經文的最佳榜樣,恩待忘恩和作惡的,以
善報惡,甚至為罪人死在十字架上。
◎此段教訓的對象是那些接納前面 6:17-26 為前題的人,是天國國民
的應有表現。因為知道自己所得都是由神而來(因為承認自己是心裡
貧窮、內心飢餓,因而哀哭進而得到上帝的接納與供應的人),所
以基督徒應該比其他人更願意把上帝給的恩典分享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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