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善待寄居的、孤兒、寡婦、貧窮人等弱勢相關規定 22:21-27
◎ 利 25:5-8 以及 申 10:18-19 23:19-20 詳細記載這方面的
相關法令。
◎相關經文: 申 10:18 14:29 24:17 26:13 ; 詩 68:5 ;
賽 1:17 ; 耶 7:6 22:3 ; 何 14:3 ; 亞 7:10
●「虧負」:SH 3238,「壓迫」、「壓制」、「惡待」。
●「欺壓」:SH 3905,「壓」、「壓迫」。
●「苦待」:SH 6031,「卑微」、「苦待」。
◎ 22:21-24 上帝給予相當強烈的警告。如果以色列人苦待最弱勢
的三種人,上帝將給予嚴厲的懲罰,讓以色列人的親屬淪為這樣
的弱勢階層。
●取「利」:SH 5392「利息、高利」。源自於 SH 5391,
SH 5391原意是「咬、咬一口」,參考 申 23:20 。
( 申 23:19 23:20 則用 SH 5391。)
◎ 22:25 規定借貸給以色列人不可以取利。事實上借貸收取利息
是附近法典的通則,一般只是規定不可以收取暴利(30%以上)
,只有聖經規定「不可取利」。
●「衣服」:「外袍」。
●「當頭」:SH 2254,「抵押品」。
●「只有這一件當蓋頭」:「唯一的遮蔽物」。
●「蓋身的衣服」:「蓋他的皮膚的他的衣服」。
◎「我是有恩惠的」:SH 2587+SH 589是上帝對弱勢者基本的態
度,也是這「約書」中相關處理方式的基礎。
◎ 22:26-27 的緣由是因巴勒斯坦的夜晚通常相當寒冷,參考
摩 2:8 ; 結 18:12,16 ; 伯 22:6 。
◎此處提到對窮人,不可剝奪他賴以維生的財產。我們是否也這樣
善待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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