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9章15節 到 19章21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這是有關證人ê條例,規定一定tio̍h ài有兩個人以上舉證chiah算成立。Chit段經文mā出現tī民數記第三十五章30節,以及申命記第十七章6節,表示上帝絕對m̄准做假見證,即使有兩個人以上做證,m̄-koh卻是做假證,採取ê懲罰就是「報復」ê方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列王記上第廿一章記載以色列王亞哈ê bó͘王后耶洗碧,買收人做假見證,害死葡萄園主人the̍h伯。結果上帝差遣先知以利亞去譴責亞哈王,講狗tī tó位舐(chīⁿ)拿伯ê血,mā tio̍h tī hia舐亞哈ê血(參考列王記上廿一:19)。

第15到17節,這是teh指控訴案,一定tio̍h有兩個人以上舉證並願意出庭做證chiah算是有罪。M̄-koh若是發見兩個證人中間有一個做假證陷害別人,就一定tio̍h敬拜上帝ê場所,表示ài面對上帝chiù-chōa,hit時輪值ê審判官tio̍h詳細調查,看甚麼人做假證。

第18到21節,若查出有人確實做假證,這做假證ê人就beh承受本來被控告者應得ê罪。換句話講,若本來被控告者是傷害別人ê目睭,m̄-koh這是冤枉ê,做假見證ê人就beh付出目睭來當做懲罰。用chit種方式來嚇阻做假見證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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