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5章9節 到 35章34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3.第三十五章9至34節:
這段經文是談及有關「庇護城」的相關事項。這段經文可參考申命記第十九章1至13節;約書亞記第二十章1至9節。

第9至15節,依照摩西法律的規定,蓄意謀殺者,一律處死,這沒有討論空間(參考出埃及記廿一:14)。但對於非蓄意者,就像這裡所說的,是需經過審判才可以確定怎樣處理。特別注意的是在第12節這裡說「被殺害者的親戚」,可以替被殺害者報仇。這段經文所闡述的,就是要避免這種非蓄意者也遭到無辜報復之災,因而設立庇護城,作為等待審判的地方。而且這種庇護的對象,是包括「任何因過失殺人的」在內都可以進去。

第16至19節,這段經文進一步規定,若是殺人者有拿武器,就要另當別論,因為蓄意,才會拿武器。

第20至21節,這兩節又進一步解釋第16至19節,即使手上沒有拿武器,只因為原本有過節,就故意用手將對方推倒,或是利用推倒東西來「砸死」對方,這也算是蓄意,不可赦。

第22至29節,這段經文解釋了非蓄意殺害他人者,應該受到嚴密的保護,任何人都有這樣的責任。若是確定是非蓄意殺人者,可以住在庇護城,直到主要審判官去世為止。但若是在大祭司去世之前離開庇護城,就不再有被庇護的特權。

第30至34節,這裡規定必須要對非蓄意殺人者做公開審判,不可私下用金錢解決,這絕對禁止。提出控訴者也至少要有兩個人以上才可以(參考申命記十九:15—17)。再次強調殺人者,必須償命,除非是非蓄意才可以獲得生存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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