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0章1節 到 30章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28.第三十章: 這一章是有關婦女許願、還願的獻祭條例,也是摩西五經中最特別的一章。從一個少女到未婚女子、寡婦或離婚者、已婚婦女等。這章一開始就明白表示:只要是發誓許願,就要照著所發的誓去遵行。一個尚未成年的少女,他的父親對她所發的誓有監護權。一個已經許配給人的女子,丈夫對她的發誓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但是寡婦或離婚的婦女則必須對自己所發的誓負責。 29.第三十章1至5節: 這段經文是談關於還沒有婚姻關係的少女,若有所許願,則父母擁有權力給予支持或是反對。 第1至2節,只要是發誓許願,一定要確實遵守。因為發誓許願,都是用上帝的名來進行。如果沒有確實照著遵守,等於是濫用上帝的名,這是十誡第三誡所不允許的。 第3至5節,這裡提到父母對未婚女兒許願有絕對的權力。如果父母聽到女兒發誓許願,並不同意,這個女兒就可以不必守這願。如果父母聽到了,不同意卻沒有阻止,就一定要遵照所發的誓、所許的願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