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0章9節 到 30章1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31.第三十章9至16節:
這裡談到的都是已婚婦女發誓許願的事。

第9節,這是指寡婦或離婚婦女,因為丈夫已經不在身邊,她無論發甚麼誓,許怎樣的願,都必須遵守。她的父母或兒女都沒有權力給予阻止或反對。

第10至14節,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許了願的妻子,她的丈夫擁有決定權。但同樣的,都必須在聽到之後立即表示同意與否,否則在過了當天之後,就失去約束力。

第15節,任何丈夫若是已經聽到妻子所許的願卻沒有阻止,後來反悔而堅持改變,就必須自己承擔後果。

第16節,這些發誓許願的規定,都是摩西依照上帝頒佈給他轉交給以色列人民遵守的。

從以上的條例來看,以色列婦女在社會的地位還是很低,她們的男人有相當的影響權利。但相對的,男人有相當權利的時候,也同時在表示男人有責任照顧女人的安危。他不是隨便表示意見,而是要負起保護的責任。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民數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comm[@]fh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