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18章8節 到 18章20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16.第十八章8至20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祭司的酬勞所得來源,是來自人民對聖所的供物。這裡談到祭司可以從六個方面得到報酬;(1)人民為還願,或者是自願奉獻 的細麵粉、橄欖油等,除了一小部份獻在祭壇上,其餘則歸給祭司。(2)素祭是屬於祭司的。(3)一部份的平安祭、贖罪祭,可以供給家人用。(4)初熟的農作物。(5)頭胎的牲畜,除獻燒化祭必須的部份外,剩餘的肉。(6)贖回長子的五塊銀子等。

第8至11節,這裡很清楚地說明,凡是不用在祭壇上燒獻的祭品,全都歸屬於祭司的份。所謂「永得的份」,表示以後都要這樣傳承下去,不得修改。而祭司吃這些獻祭給上帝的物品時,就必須在「神聖的場所吃」,表示只要是獻祭的地方就都可以。

這些屬於祭司應得的份,包括有素祭、贖罪祭、贖過祭等都是屬於祭司,也給他們的家族享用,另外,就是作為獻燒化祭剩餘的部分也都是屬於祭司應得的。

第12至14節,這段經文提到的是農作物,初熟的農作物收成時,舉行獻祭之後,完全屬於祭司的份。因為祭司沒有田園可耕種,他們就是從獻祭中得到。

第15至18節,這段經文可參考第三章44至48節。每個以色列人民生下長子,依照規定是屬於上帝的,但用利未人來替代。每個長子的贖價,是「五塊銀子」。另外,若是頭胎的動物之身體有不齊全,或是有瑕疵,也要接受,或是用贖價的方式得到贖金。但若是身體健康的頭胎之牛、綿羊、山羊不可以贖回,要獻給上帝。但只獻脂肪,其餘的肉等歸給祭司。

第19至20節,亞倫和他的後代,也就是後來的利未族人,都不可以擁有土地,他們的生活所需就是由獻祭給上帝的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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