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廿二章:
這一章是繼續第廿一章所談到的關於祭司應該遵守的規定。特別規範了祭司的食物和對食物應有的態度。
6.第廿二章1至16節:
這段經文很清楚嚴格規定祭司和祭司家屬可以吃獻祭的食物,但是如果不潔淨,例如觸摸到屍體等之類的事情,就不可以吃獻祭之物。
第1至3節,祭司主要工作就是透過獻祭,帶領以色列人民用聖潔的心敬拜上帝。因此,對上帝保持敬虔的心境,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任何會玷污上帝神聖之名的行為舉動或獻祭,都在嚴厲禁止之列。也就是祭司本身必須自律甚嚴,自己必須絕對忠實、不欺。
第4至8節,這裡清楚規定只要是一般民眾或祭司被列入不潔淨的,例如患有痲瘋病、遺漏症的祭司,就不可以參與服事獻祭的工作。同樣的,為要保持潔淨,若觸摸到不潔淨的物品,也不可以。都要等到潔淨之後才可以進入聖幕參與獻祭的禮儀。因為有參與獻祭,所以可以吃獻祭之物。但沒有被放血過而自然死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之肉是不可以吃的,這不僅適用在祭司身上,也包括一般民眾。因為這種肉中會帶有血。
第9至13節,這段經文規定祭司和家裡的人可以吃獻祭給上帝的食物。但若不是屬於祭司家裡的人就不可以,包括外出來寄居的人,還有雇工嫁出去的女兒也不可以。因為嫁出去的女兒就不算是祭司家裡的人,除非這女兒是守寡,或是離婚,且沒有兒女可以倚靠而回娘家的才可以。
第14至16節,若有不小心吃了祭司才可以吃的祭物,就要懲罰,這種懲罰是要賠償,用獻祭之物的原始價碼加上五分之一作賠償還給祭司。但祭司不是要得到這些錢,而是必須用這些錢替這個人辦理贖罪的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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