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 19章1節 到 19章1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52.十九:1—16節,約翰福音書的作者和路加福音書的作者都很清楚地說出彼拉多很想釋放耶穌,並且曾三次當眾宣告他查不出耶穌「有甚麼罪名」;即第十八章38節、第十九章4節、6節等。

a. 約翰福音書和前面三本福音書不同的地方,乃是作者特別強調彼拉多想釋放耶穌,因此,他先命令他的兵士鞭打耶穌,希望用這種方式換取釋放耶穌的可能性。但 是,他的努力顯然沒有成功。因為宗教領袖們很有計畫地利用群眾的聲音,結果是群眾的聲音蓋過了公義的審判(請參考路加福音廿三:23)。

b. 第2節這裡說為耶穌穿上「紫色的袍子」,比較正確的應該是羅馬兵士的軍袍──深紅色的袍子(請參考馬太福音廿七:28)才對。因為「紫色的袍子」這在當時 是相當貴重的衣物,如果已經為耶穌戴上了用荊棘編織的「冠冕」,頭的邊額必定會流血,若是血滴落在「紫色的袍子」上,那損失可就大了。何況這種「紫色的袍 子」恐怕在場的人也不可能有,即使包括彼拉多在內是否有能力或資格穿「紫色的袍子」,都還有問題。

c. 約翰福音書的作者認為彼拉多希望用鞭打的方式,能夠消除或減低群眾對耶穌的恨意。因此,當他命令鞭打耶穌後,又帶耶穌出來給群眾看,希望群眾看到被鞭打得遍體鱗傷的耶穌,會改變原先喊叫處死的態度。

d. 鞭打,這也是很殘酷的一種刑罰。這種鞭子是用獸皮製成,包著獸骨或鉛丸,打在人的身上,幾乎是皮肉綻裂,有的人甚至會因此殘廢,更嚴重的是當場死去。猶太人規定最多只能打三十九下(請參考哥林多後書十一:24)。但羅馬人並沒有這樣的限制。

e. 第7節值得注意。這節說明了他們帶耶穌來找彼拉多,是因為他們沒有處人死刑的權(十八:31)。但是,他們卻沒有明確的證據足夠判耶穌死刑,因為耶穌不是 現行犯(比如說污穢了聖殿的神聖,或是污衊了摩西法律的尊嚴)。因此,他們移送耶穌來彼拉多之處時,控告的罪狀是相當政治性的──煽動人民向羅馬皇帝納稅 (請參考路加福音廿三:2、5)。現在,他們擔憂彼拉多因為在政治上的理由不足,要釋放耶穌,又開始說耶穌冒犯了宗教上的理由──褻瀆上帝。這也是他們原 本決定將耶穌害死的原因(請參考馬太福音廿六:65)。依據利未記第廿四章16節,這樣的罪必須用石頭打死。

f. 第12節和第15節,都可看出猶太人宗教領袖為了要除掉耶穌,已經失去了他們原先的信仰和政治態度,在信仰上,他們堅持只有上帝才是他們的王(請參考士師記八:23,撒母耳記上八:7、十二:12)。在政治上,他們一直在尋求獨立運動,反對羅馬的統治。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約翰福音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comm[@]fh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