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 10章1節 到 10章18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9.第十章:
有人認為希伯來書的作者很可能就是使徒保羅,原因是有許多觀念或是論調實在很像使徒保羅的說詞。這章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作者談到有關法律和救恩的問題。對猶太人來說,摩西法律有絕對的權威。但是希伯來書的作者要讓當時的猶太人知道,即使是摩西法律有絕對的權威,卻不是帶領人回到上帝面前的途徑,真正能幫助人回到上帝面前的,不是法律中所規定的那些有著繁文縟節的敬拜、獻祭禮儀,真正使人能夠回到上帝面前的,乃是上帝的兒子耶穌拯救的愛,而這點正好是使徒保羅的思想中心(參考羅馬書四:21—28),難怪有人會說希伯來書的作者就是使徒保羅。這章就是在討論這方面的差異。

10.第十章1至18節:
希伯來書的作者在筆法上有很大的特色,例如在第八章7節說:「如果第一個約沒有缺點,就不需要有第二個約。」(希伯來書八:7)又說:「如果把山羊和公牛的血和焚燒了的母牛的灰,灑在那些在禮儀上不潔淨的人身上,能夠清除他們的污穢,使他們淨化,那麼,基督的血所能成就的豈不是更多嗎?」(希伯來書九:13—14)現在又說:「如果敬拜上帝的人的罪真的都得到潔淨,他們就不會再有罪的意識,一切獻祭的事也就可以停止。」(本章第2 節)這種筆法的特色是:相對性,或說是比較性。

第1至4節,這裡說明法律的功效是相當有限的。這也是使徒保羅的思想,人如果靠遵行法律就可以得救,那就不需要耶穌的救恩。在這裡也提出這樣的觀點:如果法律是完整的,就不需要每年都獻上祭物表示罪已經得贖了。這表示無論怎麼獻祭,或是獻了多少祭牲都並不能解決人的罪的問題。
第5至7節,這兩節是引用詩篇第四十篇6至8節的詩歌。

摩西法律中規定五種祭,一是燒化祭、二是平安祭、三是素祭、四是燔祭、五是贖罪祭等。作者引用詩篇的詩歌,主要在說明上帝喜歡的,並不是各式各樣的獻祭,而是喜歡人遵行祂的旨意。在彌迦書第六章6至8 節就有同樣的說法,上帝並不喜歡人獻祭給祂,祂只希望人跟隨他走世上的旅途。大衛犯罪後,醒悟過來時寫了詩,在詩歌中他說:上帝不喜歡牲祭,上帝喜愛的是憂傷痛悔的心(參考詩篇五十一:16—17)。

第8至9節,這兩節是繼續解釋前面的詩歌。表示上帝並不喜歡人的獻祭,因為人雖然有獻祭,卻往往沒有將這種獻祭所要表達的意義,表現在生活或工作中。因此上帝才會以「基督的犧牲替代」過去所有的獻祭。

第10節,這節可參考馬可福音第十四章36節。耶穌「遵行了上帝的旨意,獻上自己的身體」,就這樣成功地把所有屬於上帝的子民都「聖化」歸給上帝。

第11節,這裡再次強調說雖然「祭司天天站著事奉上帝,多次獻上同樣的祭物」,但並沒有解決人的罪的問題。

第12至13節,這段經文再次引用詩篇第一一○篇1節。作者再次強調「基督獻上一次永遠有效的贖罪祭」。

第14節,這節可說是希伯來書的中心思想,也重複敘述第10節所說的過的,使所有信靠耶穌的人都因此「聖化歸主」,得到永恆的生命。

第15至17節是引用耶利米書第三十一章31至34節。

第18節,這節也是從第七章15節以來,直到第十章17節的一個結論。作者希望讀者不要被許多繁複、外表好看的祭典禮儀所迷惑,這些只能使人的眼目滿足,但並不能解除人的罪,因為真正能使人的罪得到赦免的,乃是上帝的恩典,且這恩典是來自上帝本身,並不倚靠人的祭典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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