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2章1節 到 22章1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出埃及記第廿二至廿九章
1.第廿二章:
這一章可說是繼第廿一章12節之後的賠償條例,這些條例都和人與人之間的財物互動或糾紛有關。

2.第廿二章1至15節:
這段經文最大的特色就是「如果」這個詞,它代表的是「不一定」。也就是有相對條件的狀況才能成立。

第1至4節,是繼續第廿一章28至36節,有關損害牛隻、人或物的賠償條例。這裡提到「偷」,是指違背十誡的第八誡之「不可偷竊」,和第十誡的「不可貪」。必須賠償「五倍」的牛,「四倍」的羊,這都是非常重的賠償代價。特別是賠償牛的代價更重,因為牛不但在宗教祭祀禮儀上有價值,在耕種上更是重要的動力來源。若賠償不起,就要用當「奴隸」的代價來兌換。

注意第4節提到,若夜間侵入別人家裡,因而被殺死,殺他的人無罪。因為不清楚侵入者手上是否有凶器,但在白天就需要負起殺死人的罪責。

第5至6節,提到造成別人的田園損害,應該有的賠償條例。不論這種損害是來自牛羊等動物,或是燒田園荊棘造成他人田之損害,賠償是不能減免的。

第7至8節,從這兩節也可看到早期社會已經發展出「信託」的社會制度。注意第8節、第9節,和第11節等,都提到在糾紛發生時,「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在中文《和合本》聖經是用「審判官」,意思是相同的。因為敬拜場所指的是以上帝為中心的地方。審判官乃是在替上帝施行公義的審判。無論是審判官,或是敬拜上帝的地方,其所面對的都是上帝對人內心的鑒察,不得造假。
第9節,談到財產的糾紛案,必須尊重裁判者的判決。

第10至13節,談及家畜動物的託管問題。除非有人可以證明保管者是在無法抵抗之下,例如有搶匪來奪取,或是野獸吞噬之剩餘骨骸等造成的損失,否則保管者就必須賠償。

第14至15節,借用物品造成損害的賠償條例,有主人在場,可以不用賠償,但主人不在場,就需賠償,賠償時可從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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