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章1節 到 21章11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24.第廿一章:
這章除了第1至3節是屬於「祭司文獻」的資料外,其它的都是「以羅伊文獻」的作品。

從第廿一章2節起至廿三章19節止,都是在十誡的基礎上,談到有關人和人之間生活的關係。清楚說明了信仰上帝,必須以實際生活的行為表明出來。換句話說,愛上帝,並不是用嘴說的,也不是用想的,而是必須在生活上,以實際行動表現出來。使人和人之間有個生活準則,為的是要回應上帝,知道上帝是位非常重視紀律的神。

就像我在前面說過的,十誡的基礎是在第一誡,其餘九誡都是從忠實於上帝而延伸出來的誡命。同樣的,十誡是一切法律、規章之母,因而延伸出許多細節的規定。以現代的語言來說,十誡就好像是憲法,然後從憲法延伸出許多法律、規章,為的是要執行憲法的精神。

25.第廿一章1至11節:
這段經文都是談及有關以色列人民和奴隸之間應該要注意和應有的關係。也可參考耶利米書第三十四章8至22節,談及以色列人民過去曾在埃及當過奴隸,因此,他們更應該知道怎樣善待奴隸。不可欺壓奴隸。

第1至6節,這部份可參考申命記第十五章12至18節,其中最大的差異是在申命記第十五章的15節和18節,這是出埃及記所沒有的。是指男性奴隸說的。這裡提到「第七年」,就是從第七日安息日延伸而來的安息年。必須釋放奴隸回去,且不可以拿任何贖金。這裡強調當時奴隸怎麼來,就怎麼回去。若是有奴隸不想回去,就必須帶他去「敬拜的場所」,意思是指以上帝的名發誓,永遠屬於主人,然後用穿耳洞作記號。

第7至11節,這段經文是談及女性奴隸與男性奴隸最大的差別,是女性一旦被賣為奴,就是終生為奴。原因是女性為奴可能會為主人生下小孩,母親有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女奴的親人可以用錢贖回,除非已經被主人納為妻妾。她不像男性奴隸只要等到第七年就可自由離去。而且規定不可以將女奴隨意轉賣,特別是不可以轉賣給外族人,這都是在保護女奴可以有被贖回的機會。若是買女子為妻,就必須終生照顧她,不可有遺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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