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廿四章6至22節:
這段經文都是屬於社會生活的規範。
第6至7節,「磨石」,這是每個家庭生活必備的器具,拿走人家的磨石作抵押,等於是讓債務人陷入生活困境,是不對的。第7節也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6節,禁止欺壓窮乏人,將無法還債的窮人販賣為奴,是惡劣的行徑,應該處死。這跟以色列人民曾在埃及當過奴隸的經驗有關,主要在警告他們,不可以逼窮人走上絕路。
第8至9節,所謂「患了傳染性的皮膚病」,是指痲瘋病或是瘟疫,按照當時的規定,患者必須被隔離起來(參考利未記十三:45—46),這也是在當時醫藥常識或藥材相當缺乏的時代唯一可阻絕傳染病繼續擴大的方式。無論是誰,即使是摩西的姊姊美莉安也是一樣(參考民數記第十二章),不能因為是摩西的姊姊就享有特權。要保持一個民族整體的福利、生存,就必須一視同仁。
第10至13節,不准進入債務人的家搜刮財物,必須是債務人自己覺得可以作為抵押的物品,親自拿出來給債權人才可以,尤其是衣服,那是遮蓋禦寒用的,絕對不可以作抵押品。因為在巴勒斯坦,早晚溫差甚大,夜晚貧窮人若是沒有外衣,就失去用來取暖的蓋被了。
第14至15節,這是對雇工生活的一種保障方式,避免窮乏的雇工陷入生活困境。就算是寄居在他們當中的外僑,也必須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這也是一種不可以欺負外僑的法律規定。
第16節,這節清楚說明了誰犯罪,誰負責(參考耶利米書三十一:30),不可以牽連別人。這樣可以避免有權勢者對弱勢者抄家的惡劣行徑,或是因為與家人不和,而故意陷害入罪。
第17至22節,這段經文也可參考利未記第十九章9節、第廿三章22節等。這裡特別一再重複提起要關心孤兒、寡婦、外僑等生活的需要,讓他們有基本生活的條件。因為他們都是社會上最弱勢的人。而會有這樣的規定,都和以色列人民過去在埃及當過奴隸,知道弱者被欺負或是被疏忽的生命苦難。這點和今天台灣對所謂「低收入戶」必須給予生活補助同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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