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9章1節 到 19章14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44.第十九章:
這章主要是談及有關訴訟、糾紛的問題。分成兩個部份,一是有關人無辜犯罪之後,可尋求庇護城保護生命。另一個是要控訴一個人,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舉證才可以成立。

45.第十九章第1至13節:
這段經文是記載有關庇護城的設立,也是摩西五經中第四次提及,第一次在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2至14節;第二次是在民數記第三十五章9至29節;第三次是在申命記第四章41至43節。現在這裡是第四次記載。在申命記第四章說在約旦河東岸,也就是呂便、迦得、瑪拿西的地區各設一城,共計三城。現在這裡是說要在迦南地區域內另外設立三城,這樣共計是六個城市,用來作為庇護城,主要是讓那些無辜的人可以得到保護。

第1至3節,當以色列人民進入迦南地,並且安定居住之後,就要把迦南地分成三塊,每一塊劃出一個城市,這個城市必須在市中心地帶,這樣方便鄰近居民,若因為不小心或因無辜殺害他人的人容易來到這個庇護城市。

第4至7節,這裡特別舉例說出何謂「無辜」或是「誤殺」毫無冤仇的人。例如斧頭柄脫落而傷害他人致死的,就是誤殺。或在逃亡時,卻因距離庇護城太遠導致被親人報仇殺害,這個親人因為不知實況而殺害這兇手,也可以來此尋求庇護,否則會持續冤冤相報而無止盡。因此,規定要劃出三個城當作庇護城。

第8至10節,這庇護城就是為了要保護無辜殺害他人的人。第9節所提起的另外三座城,就是在約旦河東岸地區。

第11至13節,但庇護城並不庇護故意謀害他人性命者,就算這人逃到庇護城,該城的長老也要把他帶回去交給受害者的親人報仇。因為故意殺害他人者,不必憐憫,這樣才不會有人利用庇護城做出傷害他人生命的事。

46.第十九章14節:
這節可以參考第廿七章17節。另外可參考第五章21節,十誡的第十誡談及不可貪圖別人的土地,因為土地都是上帝所賞賜的。貪別人的土地,等於是在貪上帝的東西,表示對上帝的信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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