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7章8節 到 17章1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38.第十七章8至13節:
這段經文若是接續在第十六章20節之後,會更暢順。都是談及有關審判官審理人民案件的事。

第8至10節,這裡已經訂出了法院層級,從地方逐漸往上升級,重大案件就由上級法院來審理,由利未祭司和審判官判斷。在這層級的判決確定之後,就不可以再有任何意見出現。

第11至13節,由這高層級審理,判決出來的結果,無論誰都要接受,不可以有任何違抗之舉,否則就以死刑論處,這也可以防止作惡的人有濫訴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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