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6章18節 到 16章20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35.從第十六章18節到第十八章22節:
這段經文都是談及有關以色列社會領袖的問題。當一個領導者,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排解人民彼此之間的糾紛,例如解決財產的問題、傷害的問題等。再者,作為一個以色列民族的領導者,必須帶領人民堅持遵守敬拜的誡命,這點才是這段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換句話說,這段經文也說明了一點:要當以色列人的社會領袖,基本條件是要有堅定的信仰,對信仰有很清楚的認識,這樣的人才能在人民當中成為領導者。因為好的信仰者,不會接受賄賂(參考十六:19),因為他知道他的審判是代表著上帝在執行公義。另一個特點:不可為自己積存金銀,貪圖財富(參考十七:17),這樣的領袖才不會驕傲,而忽略貧窮受冤屈的人。

36.第十六章18至20節:
這段經文談到有關設立審判官處理人民之間糾紛的事。這些審判官的選派,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基本要件是信仰。

第18至20節,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糾紛,這是人的軟弱。因此,要在各城鎮設立審判官,而這些審判官的基本要求是:1.公正無私,不濫權。2.不可以接受賄賂。正確地說,一個公正的審判官,就不會接受賄賂。會接受賄賂,就不會是公正的審判官。3.公正的審判官會公正執法。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人民和社會才會安定,有安定的社會生活,這樣的社會才能長居久安下去。這也是一般常說的「司法是一個國家、社會安定最後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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