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的条款 20:1-37
1.宗教上的罪恶 20:1-8
●「摩洛」:字义是「神」、「王」。
◎此处把自己儿女献给摩洛的罪恶也出现在 18:21 ,可能应
该翻译为「使你的精液归给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
乱崇拜)。
◎「用石头打死」为当时社会中最常见的死刑,参 申 17:5 。
圣经中该被石头打死的罪有:亵渎神( 利 24:16 )、拜偶
像( 申 13:6-10 )、不守安息日( 民 15:32-36 )、交
鬼( 利 20:27 )。
◎ 申 12:31 指出「将自己的儿女用火焚烧」不限于对某个神
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显着特徵。然而却还是学了这样
的习俗( 王下 23:10 耶 7:31 19:5 32:35 ;
结 16:21 23:37 )。
●「佯为不见」:SH 5956+SH 5956....+SH 5869,「隐藏
隐藏眼睛」,「刻意不看」的意思。
●「偏向」交鬼的:SH 6437,「转向」。
●「随他」:原文是「随他行淫」。
●「自洁」:字义是「分别为圣」。
◎ 20:6 说「转向交鬼与巫术的要被由民中剪除」,不过
20:27 说「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
们」。意即实际执行交鬼或巫术的人要被治死,去委托执行
仪式的要被「由民中剪除(可能是指开除选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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