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可与亲人发生性行为 18:6-18
◎与亲人发生性行为的乱伦行为,在圣经是被禁止的,除了
申 25:5-10 兄长死亡弟弟为之留后的规定之外。以色列人附
近的民族也都禁止这种乱伦行为,赫人的法律文件也禁止与嫂
嫂和堂姊妹、表姊妹发生性关系,违者处以死刑。汉摩拉比法
典对近亲发生性关系也有罚则。埃及王室是个特例,为了集中
与强化王室的权柄,因此王室中乱伦相当普遍。
◎此处禁止发生性行为的是「母亲」、「父亲妻子」、「姐妹」
、「孙女」、「外孙女」、「父亲妻子所生的女儿」、「姑母
(父亲的姊妹)」、「姨母(母亲的姊妹)」、「伯叔母(父
亲兄弟的妻子)」、「儿媳」、「弟兄妻子」、「妻子的女儿
或者孙女、外孙女(实际上应该是指妻子与前夫生的女性后代
)」、「妻子的姊妹」。有些亲属关系虽然没提及,如亲生女
儿等等,但应该也可以推理得知那些应该是不能发生婚姻关系
的亲属。
◎以色列族长们的婚姻有一些也违反了此处的禁令,所以此处的
命令,也算是一种婚姻的革新。亚伯拉罕与其异母的妹妹结婚
创 20:12 ,摩西的父亲暗兰也是与姑母约基别结婚
出 6:20 。
●「露下体」:这一般是「不正当性行为」的委婉说法。
●「骨肉之亲」:原文是「肉中的肉」。
●「继母」:原文是「父亲妻子」,可以指「继母」或「父亲的
其他妻子」。
●「异母同父」:原文是「父亲的女儿」。
●「异父同母」:原文是「母亲的女儿」。
◎ 18:16 的意思是不管兄弟是否死亡,都不可娶她的妻子。当然
申 25:5-10 兄长死亡弟弟为之留后的法律是个例外。
●「作对头」:「对抗」。
◎ 18:18 传统上是解释为「不可同时娶两姐妹」。不过「娶她
的姐妹」有可能是「娶另一个妻子做为原来妻子的姊妹」。
因此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此处是「禁止多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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