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设立逃城 20:1-9
◎ 书 13 到 书 19 地业已经分定, 书 20 则设立了处理杀人罪的制度,
使各族的人不得私自处理杀人犯,必须交由会众审判( 20:6 ;
民 35:12,24 );犯罪者可以暂时在逃城中栖身,等候审讯( 20:4 )
。逃城避难者的资格必须是误杀犯( 20:3,5 申 19 )。如果经过审
讯确定是故意杀人犯,就要从逃城带出来,交给报血仇的人处死(
申 19:11-12 );误杀犯在当时的大祭司死亡的时候,才可以离开逃
城回家( 20:6 ), 民 35:26-28 另规定在大祭司健在时误杀犯若擅
自离开了逃城,被报血仇的遇见而杀害,报血仇的就没有犯罪。
(一)重申设立逃城的命令 20:1-6
○ 民 35:6-34
●「逃城」:cities of refuge,SH 4733+ SH 5892,「避难所」
、「收容所」。所以许多译本将「逃城」翻译为「庇护
城」。
●「报血仇人」:原文是「赎回」、「做(男性)家属当做」、「做
近亲当作的」。为死者报仇和赎回产业的工作当
时都由至近的亲属执行,所以原文是用同一个字
。
◎ 20:4-6 提到误杀人者必须站在城门口将他的事情说给城内的长老
们听,然后长老要把他收进城里,他的安全暂时可以受到保障,直
到他在自己家乡的会众前听审判( 民 35:22-28 )。即使他被判
并非蓄意杀人,但报血仇的人仍会对他构成威胁。为了逃避危险,
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因为大祭司代表全国,尤其是
在罪孽和献祭方面( 利 16 ),大祭司的死,象徵误杀者所造成
之罪的结束。
◎逃城的制度,是为了避免误杀人的被报仇的人杀害。当然,蓄意
谋杀的人不在庇护的范围。比较特殊的是大祭司的死亡,可以消
除杀人的罪疚,好像大祭司可以背负全民死亡的罪责。这样的制
度,不由得让人想到耶稣基督的替死与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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