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娶外邦妻子的名单以及相关法律程序。 10:16-44
◎审查用了三个月的时间,这份名单中,有17个祭司、10个利未人,
86个普通百姓。
●「十月初一...正月初一」:把 10:18-44 的名单综合来看,犯了
异族通婚之罪的共有 113 个家庭,
实际案件应该不只这些。一天只查
问两个案件左右,可见真的是审慎
处理。
●「祭司中」:这份名单先列出祭司的名单。在被掳归回百姓中人数
占十分之一的祭司,居然在犯罪的名单中占了15% 。
吻合 9:1-2 的控告。
●「耶书亚」:跟所罗巴伯一起归回的大祭司。
●「音麦...巴施户珥的子孙」:对照 2:36-39 ,可以发现祭司四个
班次都有人与异族通婚。
●「公绵羊赎罪」:依照 利 6:4,6 的规定。
◎殿役和所罗门仆人的后裔没有人犯这个罪恶。
◎以色列人是允许离婚的,但必须要有很严重的原因( 申 24:1 )。
这个时期,离婚是常有的事,原因是,有些犹太人抛弃了他们犹太籍
的妻子,娶了外邦女子( 玛 2:10-16 )。不过,离婚是神所不喜悦
的( 玛 2:16 ),也是人「心硬」的一个例证( 可 10:5 )。以斯
拉记九、十章所描述的情况,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典型例子。
◎这里值得争议的是:是否应该用离婚的方式来解决以色列人与迦南人
通婚的问题。圣经并没有说神命令他们要离婚,不过看起来以斯拉应
该也同意这样的处理方式。事实上当时离婚并不是罕见的事,也不是
不合乎律法的要求,当时的社会结构下,离婚也不至于带给女方无法
生存的窘境。但毕竟以新约的眼光来看,我们也了解神不喜悦离婚。
毕竟这是历史事件(不是教义记载),我们只能说在当时的环境下,以
以色列人对上帝心意的知识,「离婚」是他们能表达对神忠诚的一个
最佳作法。
◎用这个历史事件当成教义来要求基督徒不可以与信仰不同者结婚,恐
怕是跳得太快了。毕竟以色列人是要处理律法明文要求不可通婚的原
迦南地居民。但,至少我们可以由这个历史事件中看出神对其子民婚
姻的看重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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