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待上帝的条例 22:28-31
●「毁谤」神:SH 7043,「诅咒」、「看轻」、「使之不重要」。
此字和 21:17 提到的「咒駡」父母所用的字相同。
◎「毁谤」:有学者Brichto认为是此字的内涵是「不尊重神所设定
期望人达到的标准」,包括以下不可毁谤官长,不可留
下该献祭之物,不可吃不洁的肉。
●「毁谤」你百姓的官长:SH 779,「诅咒」。
●「官长」:SH 5387,「被高举者」。
◎ 22:28 平行地宣告了任何用亵渎口吻咒駡人或上帝是极严重的过
犯,这不是决疑法的条文,五经其他地方都明言犯此罪行者要处死
利 24:10-23 ; 王上 21:1-16 。
●「庄稼中的谷」:SH 4395,「充满」、「盛产」。
●「酒榨中滴出来的酒」:SH 1831,「汁 (酒或油)」。
◎在出埃及记,只有此处 22:31 和 23:19 提到有关于食用的条文
;相较之下,利未记和申命记则有大量与食物有关的规则。(参考
利 11:1-47 ; 申 14:3-21 )
◎此处的意思是应该给上帝与上帝的代表言语上的尊重,且该给上
帝的奉献不可延迟,可能被污秽(放血有问题)的肉,不可以为
了经济因素还是拿来吃。我们今日,是否对上帝还有这样的尊敬
?应当纳给神的奉献,是否推三阻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