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兄弟留后与公平交易等相关律例 25:5-25:19
1.为兄弟留后的责任 25:5-10
◎这样的制度,除了以色列人外,赫人、亚述人、印度、非洲
、南美都有相似的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要帮死者留后。
25:6
◎ 创 38:1-10 的记载,显示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
◎ 太 22:23-28 撒都该人用这个制度来试探耶稣。
●「同居」:原文是「居住在一起」。
●「尽弟兄的本分」:SH 2992,此字特指这种婚姻制度。「实
行寡妇与亡夫的兄弟成亲的婚姻」。
该字在圣经中仅出现三次。 创 38:8 ;
申 25:5,7
●「涂抹了」:SH 4229,「被擦去」、「被消灭」。
●他「哥哥」的妻:原文是「兄弟」。
●「执意」:字义是「站立」、「侍立」。
●不「愿意」:SH 2654,「欢喜」、「乐意去做」。
●「兴起他哥哥的名字」:原文是「为他兄弟立名」。
●「脱了他的鞋」:原文是「她把他的鞋子从他脚上脱下」。
●「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原文真的是「他的名」不是「他
家的名」。
◎ 25:9 「脱了他的鞋」, 得 4:7-9 就显示这个习俗被执行的
状况。
◎ 25:7-10 为何要羞辱不愿意为兄弟留后的人?一般认为在当
代可以多妻的情况下,只有「贪图兄弟的财产」这个理由才会
让一个人不愿意为死去的兄弟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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