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祭司与利未人相关的律法 18:1-8
●「祭司利未人」:这一个词在申命记中就是指「祭司」或「
利未人中的祭司」之意。 17:18 18:1 24:8
●无「分」:SH 2506,「一份」、「一份土地」、「一份领土
」。
●无「业」:SH 5159,「产业」、「地业」。
●「火祭」:SH 801,总共出现65次。这个字过去都认为是「用
火献的祭」(因为字根跟「火」相似)。但是
利 24:7,9 等例子显示这个字并非指「用火烧掉的
祭物」,因为亚伦和他的子孙还可以吃这种祭物。
所以翻译为「祭物」可能比较妥当。
●「一切所捐的」:原文是「他的产业SH 5159」。表示「一切
应该属于上帝的」(例如:初熟的土产和十
分之一的奉献)。
● 18:2 两个「产业」:SH 5159,「产业」、「地业」。
◎「耶和华是他们的产业」:对其他的支派而言,土地是他们的
产业,土地让他们可以有收入、赖以存活。而对利未支派而言
,上帝就是他们一切经济与生存的依赖。 林前 9:14 也说明
传道人可以靠福音养生, 太 10:10 耶稣也有类似的教导。
◎祭司和利未人被分别出来侍奉神,而没有分到土地,只给了他
们一些城邑和四围的郊野居住,但可以享受百姓的十一奉献和
部分 祭物( 申 14:2 ; 利 27:30 ; 民 18:21-29 35:1-8 ;
书 21:41-42 )。
●「所当得的分」:SH 4941,「适合」、「合宜」、「权利」
、「公平正义」。
◎ 18:3 「把前腿和两腮并脾胃给祭司」与其他经节记载略有不
同 利 7:28-36 民 18:18-19 。
●「前腿」:原文是单数形态,所以是一条腿。传统上认为是右前
腿。
◎「右腿」:一般认为这是动物身上最好的一块肉。在拉吉的考古
遗迹中发现一座西元前1220年被破坏的迦南古庙,里面有大量动
物右前腿的骨头,显示出此处的规定与迦南人敬拜风俗相似。
●「两腮」:SH 3895,「两脸颊」。
●「脾胃」:SH 6896,「肚腹」、「腹部」。圣经仅出现于此。
●「初收的」:SH 7225,「首先」、「起头」、「最好的」。
此处应可理解为要「先」照顾好利未人与祭司的需
要。
◎ 18:4 「初收的五谷、新酒和油,并初剪的羊毛,也要给他」
与 民 18:12 相似。不过「初剪的羊毛」仅在此处出现。
代下 31:5 利 2:11-12 则似乎包括「蜂蜜」。
●「祖父」产业:SH 1,「祖先」。
●「还要得一分祭物与他们同吃」:直译是「还要得相同的一分
与他们同吃」。意思是中央圣所的利未人有怎样的工价,来中
央圣所的利未人也有同样的一份。
◎ 18:6-8 应该是因为实行中央圣所制度之后,留在各城的利未
人的生活恐怕会出问题,因此申命记一方面规定以色列人不可
丢弃利未人 12:19 14:27 ,另一方面也接受利未人迁移到中
央圣所生活。到中央圣所的利未人,除了可以获得标准的供养
外,还可以保有贩卖产业的所得。
◎神拣选利未支派的人事奉他,并说神就是他们的产业,但神所
应许的供应( 18:1-2 )却透过其他支派的人来完成。相信神
今日一样也透过我们来供应全职传道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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