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书 4章1节 到 4章5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四)结论  4:1-5 
          1.传道人是基督的仆人,是神奥秘的管家,对传道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忠心」。  4:1-24:1 前面有个「这样、如此SG 3779」,和合本没有翻译出来。
            ●「以....为」:SG 3049,「计算」、「认为」、「考量」。
            ●「执事」:SG 5257,此字的意义与 3:5 的执事SG 1249不同,原意是「船奴」,依照船
                        主的指示,在底舱划船的奴隶,后来引申为「助手」、「帮手」。
            ●「奥秘事」:SG 3466,「超然实情」、「秘密」,保罗通常用来指上帝过去隐藏,现在
                          已经显明的秘密(指「十字架的福音」)。
            ●「管家」:SG 3623,指「在家里做服事或管家的人」,通常是由「奴隶」担任,身份是
                        在家主之下,但在其他奴隶之上,管理家中其他奴隶的人。
            ●「求于」:SG 2212,「要求」。
            ●「忠心」:SG 4103,「忠实的」、「值得信赖的」。
            ◎保罗在此用「执事」与「管家」,意思是他们是「向主人负责,但又领受管理权柄的仆人
              」。此处保罗说明对管家的要求是「对主人忠心」,而不是满足其他奴隶的各种不同要求
              (修辞能力、智慧用语等等)。

          2.保罗不以自己或别人的论断为重要的事情,唯有主才能正确的判断人。  4:3-4 
            ●「被别人论断」:原文没有「论断」一字,而是「人的日子」,与「主的日子」结构相当
                              ,「日子」是指「审判的日子」,可以翻译为「被人间的法庭审判」。
            ●「论断」:SG 350,「检验」,意思是「考验」而不是「审判」,当然考验后还是会有
                        「评判结果」。此字与 2:15 的「看透」同字。
            ●「判断」 4:4 :也是SG 350。            
            ●「极小的事」:SG 1646,指「微不足道的事」。
            ●「觉得」:SG 4894,「察觉」、「知晓」,此字与「良心」有关。
            
          3.不要论断,要等主来显明隐情,那时候各人要由神那里得称赞。 4:5   
            ●「时候未到」:SG 4253+SG 2540,「在那日子之前」,指「上帝审判日之前」。
            ●「论断」:SG 2919,此处就是「审判」的意思。此字与 4:3 的论断不同。
            ●「照出」:SG 5461,「照耀」、「点亮」、「把光照在黑暗中所隐藏的东西上」。
            ●「隐情」:SG 2927,「隐密的」、「秘密的」。
            ●人心的「意念」:SG 1012,「计画」、「目的」、「意图」。
            ●「称赞」:SG 1868,「赞同」、「赞赏」。 
            ◎根据上下文,此处应该是希望教会信徒不要对传道人品头论足(论断),要等到神来判断。
              因为传道人必须对上帝忠心,因此也不能太过理会信徒们、其他人甚或是自己对自己的评价
              ,毕竟最后衡量成效的是上帝本身。 5  6 中保罗要求哥林多教会要去判断、解决教会内的
              争端,就显示这里不是禁止信徒判断所有的事情。
            ◎「论断」可以分成两个字,一个SG 350,一个SG 2919SG 350指「询问」、「审查」,
              泛指一般的询问或法庭的审查。另一意义是「审查和判断」、「要求说明」、「辨别」。此
              字比较是指追求真相的过程,以及对单一事件的审问。圣经不反对基督徒做这种「判断」。
              SG 2919(此字以Κ开头),此字多半指「判定」的动作,或者是「判断」的习惯。因而圣
              经常常多次提醒基督徒不可有此行动及习惯。 其基本意义为:
              (1)分开、区分,引伸为「拣选」、「宁可要」的意思。
              (2)判决、认定、考虑。
              (3)决定、目的、打算。
              (4)作为法律用语:审判、判决、定罪。
              (5)指人们习惯的对其友人之生活和行动的判断(因而想去影响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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