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4章1节 到 24章5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18.第廿四章:
这章除了谈到婚姻的关系外,也谈及怎样对待贫穷的同胞。

19.第廿四章1至5节:
这是关于婚姻关系的问题,可以对照第廿二章13至29节来看。
第1节,这是一直引起争论的一节经文。曾有法利赛人拿关于离婚的问题来问耶稣(参考马太福音十九:1—12),其实就是因为对这节经文的看法迥异。犹太人的经学教师分成两派:(1)是「沙麦」学派(Shammai),这是比较保守派的。(2)是称为「希列」学派(Hillel),这是比较自由派的。这两派对圣经和摩西法律的解释就有很大差别。以第1节为例,「沙麦」学派认为除非是妻子出轨(婚外情、犯奸淫),才可以离婚。但是「希列」学派的人认为只要丈夫看为不喜欢的,都可以认为妻子有「可耻的行为」。在福音书中,对此问题的看法,耶稣的态度很清楚,采用的是「沙麦」学派的观点,认为「除非妻子不贞」(参考马太福音十九:9)。

在旧约圣经时代,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内的事务,妻子往往被看成是属于丈夫的财产,因此,有纠纷并不需要寻求法官(长老)的同意,只需给一份休书,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被休的妻子凭着该休书可以再结婚。

第2至4节,被丈夫休弃的妻子就不是父亲的财产,因此,娶别人休弃的妻子可以节省一笔聘金。但这次丈夫若是再次休弃或是去世,导致这个女人单身,过去休弃她的男人就不可以再次把她娶回。因为婚姻是圣洁的,不是喜欢与不喜欢的问题,而是一种生命的约定,不可以随便,否则就是犯奸淫的罪,是上帝所不喜欢的事。

第5节,在第二十章7节提到已经订了婚还没结婚的人,也不可以去当兵,恐怕战死沙场。现在则是明文规定,刚结婚的人一年内都不可以将之徵召入伍。这主要用意,就是避免刚结婚还没有生下儿女,就使女人成为寡妇,是一种残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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