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19章15节 到 19章21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47.第十九章15至21节:
这是有关证人的条例,规定必须要有两个人以上举证才算成立。这段经文也出现在民数记第三十五章30节,以及申命记第十七章6节,表示上帝绝对不允许作假见证,即使有两个人以上作证,但却是作假证,采取的惩罚就是「报复」的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列王纪上第廿一章记载以色列王亚哈的妻子王后耶洗碧,收买人作假见证,害死葡萄园主人拿伯。结果上帝差遣先知以利亚去谴责亚哈王,说狗在哪儿舔拿伯的血,也要在那儿舔亚哈的血(参考列王纪上廿一:19)。

第15至17节,这是指控诉案,必须有两个人以上举证并愿意出庭作证才算是有罪。但若是发现两个证人当中有一个作假证陷害别人,就必须到敬拜上帝的场所,表示要面对上帝发誓,那时轮值的审判官要详细调查,看谁作假证。

第18至21节,若查出有人确实作假证,这作假证的人就要承受原先被控告者应得的罪。换句话说,若原先被控告者是伤害别人的眼睛,但这是冤枉的,作假见证的人就要付出眼睛来当作惩罚。用这种方式来吓阻作假见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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