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 | 和合本經文 | 註釋 |
27:16 |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 |
27:17 | 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 |
27:18 |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 |
27:19 |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 |
27:20 | 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 |
27:21 | 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 |
27:22 | 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 |
27:23 | 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 |
27:24 | 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 |
27:25 |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