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3章27節 到 3章31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二、稱義教理的結論  3:27-31 
    (一)人既因無力行善稱義,這立功積德換救恩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
          向上帝或其他人誇口的根據。 3:27 
          ●用何「法」沒有的呢:SG 3551,「律法」,不過意義應該是「原則
                                」或體系」。
          ●「立功」:SG 2041,「行為」、「行動」。
          ●「信主」之法:SG 4102,「信心」。
          
    (二)所以結論就是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著遵行律法(積德行善換救恩之
          法)。  3:28 
          ●「看定了」:SG 3049,「數算」、「計算」。
          ●「不在乎」:SG 5565,「與某事沒有關連」。
          ●「遵行律法」:SG 2041+SG 3551,「律法的行為」,指「律法吩
                          咐的行為」。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祂都要宣判信耶穌的人
          為義。  3:29-30 
          ●「難道」:SG 2228,「或」。
          ●「既是」:SG 1512,「既然」、「的確」。
          ◎上帝如果是全世界人的上帝,祂的標準應該是一樣的。
          
    (四)這樣我們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堅定了律法的
          效力。 3:31 
          ●「廢了」:SG 2673,「使失效」、「廢除」。
          ●「堅固」:SG 2476,「堅定不移」。
          ◎因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見 羅 6 ,所建立的基督
            徒子民也將活出律法要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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