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13章1節 到 13章7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三、基督徒與國家的關係  13:1-14 
    (一)基督徒與政府  13:1-7 
          1.要順服在上有權柄的人,因為掌權者是上帝所命的。  13:1-2 
            ●「在上有權柄的人」:SG 1849+SG 5242,「居高位的權柄」,應
                                  是指「地上的政權」。
            ●「順服」:SG 5293,此字原文用法與一般SG 5218不同,不是指
                        「無條件的服從」,而是指一種心態上承認別人是上帝
                        的代表。所以有時用在基督徒對教會領袖的順服、基督
                        徒妻子對丈夫的態度、基督徒奴隸對主人的態度、年幼
                        的對年長的態度、基督徒彼此之間的態度 弗 5:21 。
                        所以基本上權威的根源是上帝而不是政府,所以一切與
                        上帝命令抵觸的政府命令,當然不用遵從。
            ●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SG 5259,「藉著」神。
            ●「凡掌權的」:SG 3588+SG 1161+SG 1510,直譯是「凡存在的
                            (掌權者)」。
            ●「所命的」:SG 5021+SG 1510,原意是「仍存在於被神命定的
                          狀態下」。
            ●「抗拒」掌權:SG 498,「反對」、「抵擋」。
            ●「抗拒」神的命、「抗拒的」:SG 436,「反對」、「抵抗」。
            ●神的「命」:SG 1296,「安排」、「指令」。
            ●「刑罰」:SG 2917,「審判」、「判決結果(多數指不利的定罪
                        )」。
            ◎保羅寫這信時,羅馬皇帝是尼祿(Nero),不過在羅馬書寫作的時
              候,正好是尼祿在位的前五年,是其出名的善政時期,而非後期的
              暴君時期。
            ◎即便保羅認為一般狀況下,基督徒應該要順服政府,他還是把政府
              的權力放在上帝以下,這跟當時已經漸漸成形的「皇帝崇拜」,或
              者今日的許多集權政府的想法是有差異的。
            ◎此處保羅說明一般的通則:要順服政府,因為這個政府掌權至少是
              上帝允許的狀態。這對於現代的我們,可能是一種沒想過的態度,
              我們常常以為對抗、監督,是一種常態。
              
          2.這些掌權者的職責是賞善罰惡,對守法的人是有益的。  13:3-4 
            ●「作官的」:SG 758,「統治者」、「官員」。
            ●「用人」:SG 1249,「執行他人的命令的人」、「僕役」。
            ●「空空地」:SG 1500,「徒然地」、「毫無目標地」。
            ●「劍」:SG 3162,「劍」、「匕首」,是當時權威的象徵,也跟「
                      處死」、「死刑」有關。
            ◎此處的「行善」、「作惡」是籠統的說法,不是基督徒信仰中的「行
              善」、「稱義」或「作惡」。我們也該可以同意一個有效管理的政權
              ,基本上還是有一定的賞善罰惡,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
            ◎W.C. van Unnik指出古代人對執政掌權者有一個共同的觀念,即掌權
              者最重要的功用就是稱讚行善的,懲罰作惡的。 13:4 保羅說明做官
              的人是上帝的僕役(不管他願不願意或知不知道),至終是要成就上
              帝的心意(就是 13:3-4 的賞善罰惡)。即使他一時並不執行公義,
              表面上看起來有多少偏差,最終他仍然是要完成上帝的心意,而不是
              掌權者自己的意願。
              
          3.順服官員的原因包括刑罰與良心自覺。  13:5 
            ●「必須」順服:SG 318,「這是必須」、「免不了」、「一定」。
            ●「刑罰」:SG 3709,「憤怒」、「審判」,與 13:2 的「刑罰」不
                        同字。
            ●「良心」:SG 4894,「自覺」、「道德良知」,原文可以解做「知
                        道掌權者的權柄由上帝來、是上帝僕役」的「知識」。
                        
          4.納稅除了因為 13:5 的原因外,也是因為他們是神的差役。 13:6 
            ●納「糧」:SG 5411,「貢物」、「稅金」,特指「一年一度的土地
                        稅」,此字也用來表示羅馬時期的「直接稅」。
            ●「差役」:SG 3011,「受差遣的人」、「政府官員」。
            ●「常常特管」:SG 4342,「專注於」、「投身於」。
            
          5.所以要盡上人民的義務。  13:7 
            ●「當得的」:SG 3782,「義務」、「債務」。
            ●就「給」他:SG 591,「償還」、「補償」、「給付」、「履行」
                          。
            ●得「糧」:SG 5411,「貢物」、「稅金」,特指「一年一度的土地
                        稅」,此字也用來表示羅馬時期的「直接稅」。
            ●得「稅」:SG 5056,「稅」,此字也用來表示羅馬時期的「間接稅
                        」。
            ●「懼怕」:SG 5401,「懼怕」、「敬畏」。
            ●「恭敬」:SG 5092,「尊榮」、「尊敬」。
            ◎此處的意思是統治者既然耗費心力管理我們,那他應有的回報我們應
              該要給他(像欠債一樣來還債),包含各項稅金、敬畏與尊榮。
            ◎一般原則上對政府的態度正如此段所述,但政府越過了神所賜的權柄
              之時,信徒效忠的對象當然是神而不是政府,參考 徒 5:29 。縱使
              要遭受逼迫,也不例外,見 彼前 4:14-15 。
            ◎資本主義社會中,除了政府之外,我們也有不少上司,此處的倫理原
              則也可以應用在我們的職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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