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15章1節 到 15章1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五、進入應許之地後獻祭的律法  15:1-41 
      ◎照理說此處的獻祭規定,似乎應該出現在利未記第七章或者是民數記
        二十九章以後。但當以色列人不信上帝會領他們進入迦南地之後,記
        錄這些獻祭規定,其中又使用大量的麵粉、油與酒。似乎更是對以色
        列人的一種保證:保證他們一定會進入可以種植大量農作物的迦南地
        ,而非停留在只能以畜牧為主的曠野。
     ◎「世世代代」這一詞貫穿全章 15:15,21,23,38 ,「所有」、「一切」
       也多次出現在這章之中。
    (一)與祭牲一起獻上的細麵粉、油、酒  15:1-1615:1-16 這段有兩個翻譯為「奉上/獻」的不同原文字:
	         15:3,12,14  使用 SH 6213「做」的意思,有些地方譯作「
	        辦理」上。 15:7,10,13  SH 7126「帶來、呈獻、靠近」的意
	        思上。
          ◎ 結 46:5-7,11,14 有另外一套配合火祭要獻上的素祭、油。麵
            粉與油的數量較多,而沒有提到酒。這可能是因為時代不同而有
            不同的規定。 
          ●「到了」我所賜:SH 935,「進入」之意。
          ●「居住的地」:「居住」一詞雖然常見,但是用「居住的地」來
                          指全迦南地,則僅出現在此處。應該是要對應
                           14:33 的「漂流」(「牧羊」)。
          ◎ 15:2 陳明這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後才要遵守的規定。真正
            要執行這個律法,已經是38年以後的事了。
          ●「火祭」:放在祭壇上燒的祭,不論是全部燒掉還是部分燒掉。
                      SH 801「用火獻的祭」。這個字源自於 SH 800
                      「火」。有學者認為是因為這詞的原文和「火」相近
                      ,所以被譯作「火祭」。
          ●「燔祭」:是一種把祭物全部燃燒獻給神的祭。當時規定每天早
                      晚都有一隻羊羔為全會眾獻上( 出 29:38-40利 1:3 )。
          ● 15:3 的「平安祭」,原文只是SH 2077,「祭物」,而非 15:8SH 8002,專指「平安祭」。不過實際上也是指「平安祭」。
          ◎「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祭」, 利 7:16 記載這兩種情況下獻
            的祭也是平安祭。
          ●「平安祭」:部份祭肉焚燒獻給神,部份祭肉由祭司和獻祭者分
                        享的祭禮 出 18:12利 17:5,8 。
          ●「節期」:SH 4150,這個原文字在 創 1:14 譯作「節令」。
          ●「逢你們節期」:額外獻祭的適當場合( 利 23民 29:39 
                            )。
          ●「馨」香之祭:字義是「安靜」、「舒坦」。
          ●馨「香」之祭:字義是「香味」、「芬芳」。
          ◎這一串的獻祭條例是為了「討神喜悅」,所以才會把「馨香之祭
            」給耶和華,因為神本來就清楚指出獻祭的人重要過祭品,這從 
             創 4:4-5 「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
            他的供物。」這段可以明顯看出,神所著重的是獻祭的人,而不
            是獻祭的物。對獻祭有很多規定,對祭物有很高的要求,目的都
            是要獻祭的人用敬拜的心來獻祭。
          ●「奠祭」:SH 5262,「奠酒」,這個字源自於 SH 5258「倒出
                      」這個動詞。
          ●「伊法十分之一」:大約2.2公升。一伊法約22公升。
          ●「一欣四分之一」:約0.875公升。一欣約3.5公升。
          ●「一欣三分之一」:約1.167公升。一欣約3.5公升。
          ●「伊法十分之二」:大約4.4公升。
          ●「伊法十分之三」:大約6.6公升。
          ◎關於「奠祭」:有學者認為分成兩種,一種是在聖所中進行 (
             28:7 ),另一種是在祭壇上進行的,而  15:5 此處應該是後者
            。另外,若是和祭壇有關,有可能分成「將酒澆在祭壇上的祭牲
            上燃燒獻上」或「把酒倒在壇座之處」的兩種可能性。
          ◎此處可見麵粉、油與酒的數量會隨著祭物的大小改變,祭物越大,
            麵粉、油與酒數量也越多。
          ●「這樣辦理」:「這樣做」。
          ●「本地人」:SH 249,「當地人」、「土生土長的以色列人」。
                        此處的意思就是「以色列民族」。這個原文字舊約聖
                        經僅出現17次如下:  出 12:19,48-49 ;
                         利 16:29  17:15  18:26  19:34  23:42  24:16,22 ; 
                         民 9:14  15:13,29-30 ;  書 8:33 ;  詩 37:35 ; 
                         結 47:22 。
          ●「外人」和你們同居:SH 1616,「旅居者」、「寄居者」、「
                                以色列人中的外國人」。
          ●「外人和你們同居」:恢復本的翻譯較為清楚「在你們那裏寄居的外
                                人」。
          ◎ 民 15:11-14 並不是第一個要求要對本地人及外人一視同仁的律例
            ,舊約許多律例中對於「本地人」和「外人」一同出現的律例有很多
            ,例如: 守逾越節 ( 出 12:19,48-49 ;  民 9:14 ); 守贖罪日 (
             利 16:29 );不可吃血 ( 利 17:14 ); 性行為 ( 利 18:26 ); 褻瀆
            神的名 ( 利 24:16,22 ); 愛人如己 ( 利 19:34 )。
          ◎ 15:16 重申這律例的時候用詞從「例」轉為「條例」和「典章」。
            其中「條例」是上帝經過摩西教導的,而「典章」則偏訴訟層面,由
            訴訟程序去決定何為公義公正。
          ◎事實上這些規定是通則,誰要奉獻動物給上帝,都是用一樣的規
            定,不論獻祭的原因與獻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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