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報復與愛仇敵 5:38-48
○ 路 6:27-36
1.一般的教導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5:38
●眼「還」眼,牙「還」牙:SG 473,「代替」。
◎引自 出 21:24 。這一段本來是民事訴訟的標準,卻可能被引用來支持報復的正
當性。訂定這樣的標準是因為當日常常有「過度報復的情況」,而富有的人可能
會以錢規避刑罰,所以必須訂定公平的刑罰標準。
◎由上下文來看,此處特別是指猶太人被羅馬人統治之下、備受壓迫,猶太人當然
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耶穌要求信徒個人不要追求報復。
2.耶穌說明:天國的倫理是「不報復」、「肯吃虧」的倫理。 5:39-42
●「作對」:SG 436,「反對」、「抵抗」。
●「告」你:SG 2919,「裁決」、「交付判罪」。
◎「外衣」比「裡衣」昂貴,而且律法規定不可以把他人抵押的外衣留置過夜
出 22:26-27 申 24:12 結 18:7 摩 2:8 ,因為外衣常常是睡覺用的蓋被。
●「強逼」:SG 29,「強迫徵用」。
●一「里」:SG 3400,羅馬長度單位,約1.5公里。
◎「強逼走路」,當時的羅馬政府規定人民必須為政府做種種義務工作,其中就包
括強迫運送包裹或貨物。例如: 太 27:32 ,羅馬兵丁就強逼西門為耶穌背十字
架。不過當時法律規定,兵丁只能要求平民代拿貨物走一里路。
◎「打你的右臉」,在慣用右手的情況下,被打右臉是「用手背打人」,這在當時
是極大的侮辱,摑人者可能要賠上鉅款。羅馬軍人可能會用這種粗野的方式來貶
低被征服的猶太人,但耶穌要求門徒要連左臉也讓出來。
◎其實舊約 利 19:18 就有:「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
己。我是耶和華」的記載。
◎當然此處不是說司法應該偏袒惡人,而是說明天國的子民必須隨時準備接受損失
,而不採取個人性的報復。而公正的司法與上帝公義的要求,仍是不可少的。
●「向你」借貸:SG 2309+SG 575+SG 4771,「有意圖要從你」。
●「推辭」:SG 654,「拒絕」、「轉離」。
◎ 5:42 是講到兩種大家不喜歡的人,一種是求自己的,另一種則是想要來借錢的
,耶穌要求我們不要拒絕這些有需要的人。當然我們知道實務面任意滿足借貸的
人將會造成社會問題,但是基本上耶穌就是要我們不要因為怕損失而拒絕他們。
3.一般的教訓:「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5:43
●「鄰舍」:SG 4139,「鄰居」。
◎引自 利 19:18,34 。原文並無「恨你的仇敵」,這是文士們自己加上去的。耶穌
就拿掉這後面外加的一句,把該律法的真正精神表明出來。
4.耶穌表明天國的倫理是「愛仇敵,為那逼迫自己的禱告」。 5:44
●「愛」你的仇敵:SG 25,「愛」,通常指「神聖的愛」。
●「仇敵」:SG 2190,「敵人」,原文是複數形式。
●「逼迫」:SG 1377,「驅離」、「逐出」、「迫害」。
5.不報復、愛仇敵的基督徒就像天父的兒子。因為天父也把好處給壞人。 5:45
●「兒子」:SG 5207,「兒子」、「後代」、「後裔」,有「同品質」的意思。亦
即天父善待惡人,因此基督徒如果有天父的性格,應該也會善待自己不
喜歡的惡人。
◎上帝並沒有分別祂喜愛的好人與厭惡的壞人,還是把日常所需給惡人與義人。所以
祂的兒女應該也要愛自己喜歡的人與自己厭惡的人。
6.只愛自己所愛的人則與罪人所行的無異。 5:46-47
●「單」請:SG 3441,「僅僅」、「只有」。
●「比人有甚麼長處呢」:SG 5101+SG 4053+SG 4160,「多做了些什麼呢」?
◎「稅吏」是被羅馬政府雇用來向自己同胞徵稅的猶太人,被視為羅馬政府的走狗,
但他們也愛那愛他們的人。
◎稅吏和外邦人都是當時受人輕視的罪人。稅吏指為羅馬政府徵稅的猶太人,外邦人
則指不認識上帝的非猶太人。
7.因此,天國的子民要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樣。 5:48
●「完全」:SG 5046,「成熟的」、「完全成長的」。
◎根據上下文,這裡指的應該是「愛仇敵」方面的「完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