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 5章21節 到 5章2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二)發怒與殺人  5:21-26路 12:58-59 
          1.一般的教導論及「不可殺人」、「殺人的會受審判」。  5:21 
            ●「不可殺人」:這是十誡中的第六誡 出 20:13  申 5:17 ,「殺人SG 5407」
                            的原文意義是「謀殺」。
            ●「難免」:SG 1777,「有責任的」、「應負責的」。
            ●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SG 2920,指「地方法庭的審判」,出自
                                       民 35:30-31 。
            ◎雖然兩句都是出於聖經,但是把民數記的律法和十誡的第六誡放在一起,就
              減弱了第六誡的命令到行為層次。

          2.耶穌將此律法還原到動機層面:動怒的要受審判、罵弟兄是拉加、魔利的也要
            受地獄的火。  5:22 
            ●「動怒」:SG 3710,「發怒」。
            ●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SG 2920,與 5:21 的「審判」相同,指
                                            「地方法庭的審判」。
            ●「拉加」:SG 4469,亞蘭文的音譯,意思是「蠢材」、「飯桶」、「笨蛋」
                        、「傻瓜」。
            ●「魔利」:SG 3474,希伯來文的音譯,意思是「愚頑人」、「不敬神的傢
                        伙」、「罪大惡極」、「背逆」。
            ●「公會」:SG 4892,「公會」,是猶太人的最高法院,由祭司長、長老和
                        文士組成,總共有七十一名成員。在當時,可說是猶太人的最高
                        自治機關。
            ●「地獄」:SG 1067,由希伯來文「欣嫩」音譯成希臘文,意義就是「地獄
                        」,也是「末日之審判之處」。欣嫩子谷是起初猶太人們以嬰孩
                        為祭獻給迦南神摩洛的地方。獻的方法是把嬰孩放在摩洛神像燒
                        紅的雙臂中。約西亞王廢除這種可憎的儀式 王下 23:10 後,這
                        山谷就成為焚燒垃圾的地方。那地方的火日夜不停的燒著,所以
                        被用來表示上帝要施懲罰的地方。
            ◎耶穌用「地方法庭」、「耶路撒冷公會」、「地獄」越來越嚴重的審判來說
              明「導致謀殺的動機」也是上帝所不喜悅的。
            ◎傳統的教訓告訴百姓:「謀殺會換來地方法庭的審判」,但導致「謀殺」背
              後的動機,亦即「生氣」、「認為對方沒有存在的價值」、「罪大惡極、不
              應該活在世上」,卻不被討論。而耶穌這個教訓就是要把「不可殺人」的律
              法,落實到「動機層面」。

          3.要積極的尋求與弟兄和好。  5:23-26 
            ◎「所以」:SG 3767,表達了因為前文提到上帝的誡命是要求到動機層面,
                        因此不但不能隨意向弟兄動怒,看弟兄是沒有價值或罪大惡極無
                        可救藥的,反而應該積極的解決與弟兄間的嫌隙。
            ●「向你懷怨」:SG 2596+SG 4771,「敵對你」、「針對你」。
            ●「對頭」:SG 476,「仇敵」、「打官司的對手」,此處可能是指「懷怨
                        的弟兄」。
            ●「趕緊」:SG 5035,「迅速地」、「毫無延遲」。
            ●「和息」:SG 2132,「友善」、「作朋友」。
            ●「審判官」:SG 2923,「法官」,此處應該是指「上帝」。  
            ●「我實在告訴你們」:SG 281+SG 3004+SG 4771,直譯是「阿們,我告
                                  訴你們」,表達接下來的話非常重要,這是「鄭重聲
                                  明」。
            ●「一文錢」:SG 2835,指「羅馬帝國所用的最小銅幣」,價值是羅馬銀幣
                          (一錢銀子,工人一天工資)的六十四分之一。
            ◎ 5:23 並沒有說明誰對誰錯,僅僅要求希望聽衆獻祭前要與弟兄和解。
            ◎獻祭本是意圖與上帝和好,但耶穌在此說明「與弟兄和好」應該是一個意圖
              與上帝和好的人的生命表現。而且 5:23-24 的意思是與人和好比獻祭、敬拜
              還重要,還要優先處理。且此處的聽眾是加利利人,去一趟耶路撒冷獻祭需
              要幾天的時間,耶穌卻要求先去與弟兄和好再回來獻祭,其教訓的衝擊可想
              而知。
            ◎此處顯然是西元七十年以前的背景,西元七十年以後就沒有聖殿與祭壇可以
              獻祭了。
            ◎ 5:25,26 意思是要我們盡量與有嫌隙的人和解,這種表現方法則應該是一
              種修辭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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