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 27章11節 到 27章2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十一、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受審  27:11-26可 15:2-15  路 23:2-4,13-25  約 18:29-19:16 
    (一)耶穌在羅馬巡撫面前承認自己是猶太人的王。  27:11 
          ●「巡撫」:SG 2232,「省長」,直屬羅馬皇帝的官員,管理羅馬帝國中較不重要的行
                      省。
          ●「你說的是」:SG 4771+SG 3004,「你說的」。
          ◎此處顯然耶穌是受到政治性罪名「猶太人的王」的控告。

    (二)耶穌不回答所有的控告,以致巡撫覺得非常驚訝。  27:12-14 
          ●「作見證告你」:SG 2649,「對某人作不利的證詞」。
          ●「甚覺」希奇:SG 3029,「極度地」。
          ●甚覺「希奇」:SG 2296,「驚訝」、「詫異」。
          ◎按羅馬法律規定,被控者如果不為自己辯護,應再給他三次機會,使他有機會改變心意
            ,為自己辯護,然後才可以宣判。如果被控者一直不為自己辯護,那法庭就宣告罪名成
            立。
          ◎這裡顯然影射 賽 53:7 的記載「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祂也是這樣不開口」。
          
    (三)巡撫知道控告耶穌的人的動機,因此想利用節期釋囚的慣例來釋放耶穌。 27:15-18 
          ●「有一個常例」:SG 1486,「慣例」、「慣於」。
          ●「眾人」所要的:SG 3793,「群眾」、「人群」。
          ●「出名的」囚犯:SG 1978,「惡名昭彰的」、「有名的」。
          ●「巴拉巴」:亞蘭文原意是「父親的兒子」。原來是作為人名後的描述詞或別號,馬太
                        福音中有些版本作「耶穌巴拉巴」,很可能這個巴拉巴的名字也叫「耶穌
                        」。有些證據顯示這名稱也見於一些拉比的家族,因此巴拉巴也有可能是
                        某著名拉比之子。
          ●「解了來」:SG 3860,「交予」、「移交」。

    (四)巡撫夫人也叫人告訴巡撫不要參與「陷害」耶穌的事。  27:19 
          ●坐「堂」:SG 968,「法庭」、「裁判席」。
          ●「義人」:SG 1342,是「無辜、清白之人」的意思。
          ●「一點不可管」:SG 3367,「沒有一件事」,意思就是要彼拉多「撤銷一切罪名」的
                            意思。
          ◎傳統上認為彼拉多的夫人叫「克勞蒂亞」,是羅馬皇帝提比留第三任妻子的私生女,是
            奧古斯都的孫女,彼拉多也可能是因為他的夫人才能獲得巡撫的地位。僅有馬太記載彼
            拉多的夫人曾經希望巡撫不要參與耶穌的案子。

    (五)眾人受祭司長和長老的挑唆,要求巡撫釋放巴拉巴,將耶穌釘十字架。 27:20-23 
          ●「挑唆」眾人:SG 3982,「勸說」、「說服」。
          ●「除滅」耶穌:SG 622,「毀滅」。
          ●「他們都說」:SG 3004+SG 3956,「他們全部都說」、「他們每一個都說」。
          ●「把他釘十字架」:SG 4717,「釘十字架」。
          ◎「釘十字架」:是當時羅馬帝國處決重大人犯的酷刑,只對強盜、殺人放火、叛國等罪
                          大惡極的囚犯施此刑罰。而且羅馬的公民不可受此刑,只能用在殖民地
                          的人民。
          ◎彼拉多多次想要讓群眾放過耶穌,但結果群眾仍然執意要把耶穌釘十字架。
          ◎巴拉巴所犯的罪,正好是祭司長們控告耶穌的罪名。然而眾人卻選擇要釋放真正犯作亂
            叛國罪的人,除掉沒有作亂叛國的人。  

    (六)比拉多當眾洗手,表明百姓應該自己承擔殺義人的罪,然後順從百姓的要求,釋放巴拉巴
          ,將耶穌釘十字架。  27:24-26 
          ●說「也無濟於事」:SG 3762+SG 5623,「沒有用」、「沒有幫助」。
          ●「反要生亂」:SG 235+SG 3123+SG 2351,「反而更加騷亂」。
          ◎「洗手」:應該是猶太的風俗 申 21:6  詩 26:6 ,表明自己與耶穌的死無關。
          ●「罪不在我」:SG 121+SG 1510,「我是無辜的」。
          ●你們「承當吧」:SG 3708,「觀看」、「注意」。
          ◎「你們承當吧」與 27:4 大祭司和長老們對猶大的回答一樣,僅僅「你」與「你們」的
            差別。
          ●「都回答」:SG 611+SG 3956,「每一個都回答」。
          ◎「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看到這句話不能不令人想起西元七十年耶路撒冷的
            慘狀,這時候隨意講出的話,後果豈真是那麼容易承擔?
          ●「鞭打」:SG 5417,這是用一種九尾皮鞭來鞭打人的刑罰,這種鞭子尖端藏著鐵塊、
                      骨頭,被鞭打的人會皮開肉爛。猶太人只限制鞭打40下以內 申 25:3 ,不
                      過羅馬政府則不受這種限制。因為鞭打的刑罰過度殘酷,所以羅馬政府下令
                      凡是羅馬公民都可以免受此刑。約瑟夫的猶太古史記載有一名囚犯被鞭至皮
                      肉變成醬狀,骨頭畢露,死狀恐怖。如其他福音書所記載,彼拉多之前就已
                      經鞭打過耶穌,那這一次的鞭打應該是第二次的鞭打,是死刑過程的一部份。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馬太福音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comm[@]fh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