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4章1節 到 4章12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四)贖罪祭 4:1-5:13 
          ◎贖罪祭不屬自願的獻祭如素祭、平安祭,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
            祭( 利 4:14,23,28 )。
          ◎贖罪祭對於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
             利 4:2,13,22,27  5:1,4 )。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
            效( 民 15:30-31來 10:26 )。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
            ( 利 5:5 ),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 利 4:14,23,2  5:1,3,4 )。
            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贖罪祭最大的特點就是照着犯罪者的身份,所獻的供物有等級之分
            。受膏的祭司(大祭司)要獻無殘疾的公牛犢,以色列全會眾要獻
            公牛犢,官長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平民要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
            綿羊,貧民則獻鳥或細麵。
          ◎大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血是彈向聖所的幔子上,並且抹在會
            幕內香壇的四角。且所有的祭肉都不可吃,除了平安祭所必須燒
            在壇上的部分燒在祭壇上之外,其他的要到營外潔淨之地燒掉。
          ◎官長和平民的贖罪祭,血只抹在祭壇的四角,其餘的血倒在燔祭
            壇的壇腳上,平安祭所必須燒在壇上的部分照樣燒在壇上,其餘
            的祭牲肉可以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當食物吃 6:25-27 。
          ◎凡贖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帶入聖所的(大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
            ),祭牲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燒  4:12,21 。其他的贖罪祭
            (為官長或平民所獻),所有的肉都成為祭司的分。 6:25-30 
          ◎燔祭中最常用的「公綿羊」不能用於贖罪祭之中,而贖罪祭中的
            山羊,也不出現在例行的燔祭祭物中 民 28:1-15 。
          1.受膏的祭司獻贖罪祭之禮儀  4:1-12 
            ●「耶和華對摩西說」:原文是「耶和華曉喻摩西說」。
            ●「誤」犯了一件:SH 7684,「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
                              疏忽而造成的罪」。
            ●誤「犯」了一件:SH 2398,「犯罪」。
            ●「誤犯」:原文並不是「不小心犯罪」,而是「犯了罪」、「
                        犯了錯誤」,但這種罪是「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
                        、「因疏忽而造成的罪」。或者說指的是「不慎或
                        身不由己的犯罪」。
            ●「受膏的祭司」:指的是「大祭司」。 利 8:10-12 ,律法書
                              中只有四次直接稱呼「大祭司」(
                               利 21:10民 35:25,28,32 )。
            ◎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就應當獻贖罪祭;但若誤犯了罪卻
              不知道,這種罪要在「贖罪日」中去贖。
            ◎「按手」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
              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
              與祭牲認同:認同祭牲作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
            ●「把指頭....」:原文是「祭司把指頭....」,同 利 4:17 。
            ●「彈」:SH 5137,也有「灑」的意思,但與 利 1:5SH 2236「灑」(實際意義是「潑」)不同字。
            ●「聖所的幔子」:指「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布幔」 出 26:33 。
            ◎「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是指對着至聖所的方向彈血七
              次,是否彈到幔子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七次」,
              應該是取其「完整」的意思。
            ●「又要把些血....」:原文是「祭司又要把一些血....」。
            ●「要把贖罪祭公牛....」:原文是「要高舉贖罪祭公牛....」。
            ◎ 4:11-12 特別提到公牛的皮,因為在其他祭儀中,祭物的皮
              是屬於經手的祭司 7:8 。但此處是贖罪祭,皮就不能屬於祭
              司,而必須一起燒掉。
            ●用火「燒」在柴上:SH 8313,就是「被燃燒」的意思。與
                                 4:10 「燒」在燔祭的壇上使用的
                                SH 6999用字不同,僅僅是燃燒,不是
                                專指獻祭時的燃燒。
            ●「用火燒在柴上」:原文是「用火燒在柴上,在倒灰之處焚
                                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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