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1章1節 到 21章9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三、祭司聖潔的條例   21:1-22:33 
    (一)祭司不可從俗玷汙自己  21:1-9 
          ◎此處規定除了「父母、兒女、弟兄、未曾出嫁的姊妹」去世之外,
            祭司都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不過大祭司連上述最親近的親屬死亡
            也不能沾染自己。這一段沒有提及妻子,不過妻子的關係顯然更超
            過父母、兄弟,因此一定包括在「骨肉之親」中。
          ●「死人」:原文是「生命」、「人」。
          ●「沾染」:字義是「玷污」。
          ●民中「為首」:SH 1167,「丈夫」、「主人」。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他(指祭司)既在
            自己的百姓中作主人,就不可玷污自己」或「祭司不可為了姻親而
            玷污,褻瀆」。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
            意。
          ●不可娶「妓女」:SH 2181,「姦淫」、「作妓女」、「行淫」。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行了淫、已玷污的女子,他
                                            們不可娶為妻」。亦即「妓女
                                            (行了淫的女子)」就是「已
                                            玷污的女子」,而非兩種女子
                                            。
          ●「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的」。
          ◎在婚姻上,祭司被規定不可娶行姦淫或被丈夫休掉的女子為妻,不
            過應該可以娶寡婦為妻。大祭司就不可娶寡婦為妻 21:14 。事奉
            上帝的人,在婚姻上也被特別要求要「聖潔」。事實上婚姻對服事
            影響非常大,基督徒不可不慎。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也是SH 2181,「姦淫」、「作
                                          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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