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1章10節 到 21章1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二)大祭司的聖潔條例  21:10-15 
          ●本「民」:SH 5971,「國家」、「親屬」、「家族」。此處應該
                                是指「以色列人」。
          ●辱沒他的「兒女」:SH 2233,「子孫」、「後裔」、「男性的精
                              液」。此處可能是指「精液」。
          ◎一般認為 21:13-15 規定大祭司要娶本國處女是為了確定他的兒女
            的確是大祭司的後裔,而且也不至於讓大祭司的血統混入了外族的
            血統。
          ◎現代人的觀念常常認為愛情是具有最高優先權的東西,但在聖經中
            從來不是這樣。大祭司被限制只能娶本族處女。我們是否也把婚姻
            當成是事奉的一部分?為了上帝的託付,我們願意放棄一部分婚姻
            的自由?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利未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comm[@]fh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