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 18章13節 到 18章27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2.耶穌在大祭司前受審以及彼得不認主。 18:13-27太 26:57-75  可 14:53-72  路 22:54-62 
            (1)耶穌被帶到亞那(該亞法的岳父)面前受審。  18:13-14 
               ●「亞那」:字義是「謙卑」,是西元七到十四年的大祭司,後來
                           被羅馬巡輔格拉都革職。不過當時的大祭司是終身職
                           ,所以羅馬人雖然把亞那革職,猶太人心目中還是把
                           亞那當成是大祭司。
               ●「該亞法」:字義是「合宜得體」,是西元十八到三十六年的大
                             祭司,後來被羅馬巡輔維大利厄司所廢。
               ◎猶太律法規定犯人不能在審訊當天被判罪。
               ◎約翰在此暗示該亞法認為耶穌替死是有益的,那他來當審判官,
                 怎麼會有公平的審判呢?

            (2)彼得和另一個門徒跟進大祭司的院子,此時彼得因為看門的使女的
               詢問第一次不認耶穌。  18:15-18 
               ◎「那門徒」:指的應該就是本書作者約翰。約翰雖然是漁夫,但
                             家裡有雇工 可 1:19-20 ,所以顯然經濟不錯,因
                             此可以與大祭司交往。
               ●大祭司「所認識的」:SG 1110,「認識的」、「熟悉的」。
               ●「你不也是這人的門徒麼」:使女的問話,按照原文的結構,是
                 預期「否定」的回答的。亦即使女並不懷疑彼得可能是耶穌的門
                 徒。
               ◎「烤火」:耶路撒冷標高約海拔兩千六百呎,此時大約是三、四
                           月,所以天氣冷須要烤火。

            (3)大祭司盤問耶穌關於他的門徒和教訓,耶穌並不屈服,認為自己做
               的都是公開事,沒有什麼秘密。  18:19-23 
               ●「指證」:SG 3140,「作證」,是法律用語,表示耶穌邀請差
                           役用正當的法律方式行事。
               ◎按照猶太人的律法,公正的審訊應該先讓證人發言,而不是直接
                 盤問被告。
               ◎耶穌以自己的講論是公開的,也有許多人為他作證。亦即他暗示
                 他沒有任何與公開講論相違背的非法言行。

            (4)亞那把耶穌押解到大祭司該亞法面前。  18:24 
               ◎很可能亞那和該亞法是住在同一棟四方形的樓房內。
               ◎此處記載耶穌是被「捆著解去」,顯然此時耶穌已經被當成罪犯
                 的身份來對待。

            (5)彼得在大祭司的僕人面前兩次不認耶穌,之後雞就叫了。 18:25-27 
               ●「你不也是他的門徒麼」:此問句預期的答案也是「否定的」。
               ●「我不是看見你同他在園子裡麼」:此句預期的答案是「肯定
                 的」。
               ◎ 約 18:17 記載彼得第一次不認耶穌。
               ◎彼得在客西馬尼園的勇敢和現在的懦弱比起來,實在是有很大的
                 差異。看門使女可能是無心的一句話居然造成彼得第一次的否認
                 主,之後接二連三的否認,也就不足為奇了。然而誰知道一個小
                 小的試探,會讓一個剛剛勇於拔刀的人變成羞於承認的懦夫呢?
                 難道這就是人間「勇氣」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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