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約瑟讓百姓各歸屬於一城,並定下繳交五分之一稅金的規定
。但是祭司不必繳稅,土地也不歸法老。 47:21-26
●「都各歸各城」:「遷移到城邑」。不過七十士譯本、
撒瑪利亞人五經都翻譯成「都成為僕
人」。這兩個詞差異不大,很可能是
馬所拉經文抄寫錯誤。
●「常俸」:「規定的應得份量」,有碑文記載蘭塞三世
法老每年將大批糧食送給祭司。
●「常例」:與前文的「常俸」一樣,是「規定的應得份
量」之意。
●「直到今日」:指作者的年代。
◎這段所提的祭司免稅,只限於收成的部分,不包括其他
項目在內。
◎很多人會覺得約瑟利用饑荒來害埃及人作奴隸。其實埃
及人本來就是法老的奴隸,此時只是更「坐實」這件事
情。更可能是希克索法老此時就真正獲得所有埃及人的
效忠。由 47:25 看來,埃及人還相當感謝約瑟的幫助
。畢竟,稅金只是20%。我們現在的人權觀念與當日有
相當的差異。
◎一些人會認為約瑟替法老斂財,將百姓的財貨通通都納
入皇宮。做了無情的交易,大大增加當地統治者之權力
與財富。
然而,我們可以比一比台灣的租佃制度。就可以知道這
個交易恐怕一點也不無情,反而相當的仁慈。
台灣早期舊有租佃制度:
a. 租期短暫,多為一年或一期,且以口頭契約居多。
b. 佃租高,預收地租,租率為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c. 不論天災人禍,佃農皆須依約定租額繳付,鐵定不
變,故稱「鐵租」。
d. 佃農除了稻、麥以外的稻草、麥桿也要交租,稱為
「副產物租」。
e. 部份佃農須於承租時一次繳付相當於全年租額或高
出一倍以上的押租金,亦稱保證金,地主且不支付
利息。
政府進行土地改革。於民國38年施行。
a. 減輕租額負擔:一律以不超過正產物收穫量千分之
三百七十五為準。同時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一
切負擔。
b. 保障佃農權益: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期間不
得少於六年,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
租期屆滿除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仍
應續訂租約。
c. 兼顧地主利益:如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時,可終
止租約。
埃及約瑟的佃租規則,相較於台灣今昔,是非常仁慈
良善的土地政策。
a.租率只有百分之二十。比50%-70%少,也比37.5%
少。
無論是豐年、是荒年,都是取五分之一。並沒有趁
機抬高。
豐年:「法老當這樣行,又派官員管理這地。當七
個豐年的時候,征收埃及地的五分之一,」
創 41:34
荒年:「約瑟對百姓說:我今日為法老買了你們和
你們的地,看哪,這裡有種子給你們,你們可以種
地。後來打糧食的時候,你們要把五分之一納給法
老,四分可以歸你們做地裡的種子,也做你們和你
們家口孩童的食物。」 創 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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