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處理異族通婚問題的行動 10:1-44
(一)百姓覺醒,決定要採取行動遠離罪惡。 10:1-8
●「大會」:這個字用來形容集合爭戰( 民 22:4 )、聚集傾聽神
的話( 申 9:10 10:4 )、一起守節敬拜神
( 詩 107:32 代下 30:13 )被擄後常用這個字來形容
歸回群體。( 2:64 10:12,14 尼 7:66 8:2,17 )。
●「哭泣」:「痛哭」、「放聲大哭」。
●「耶歇」:可能就是 10:26 的耶歇,如果是這樣,示迦尼就是為了
其父親娶了外邦女子而認罪。以攔的家族中有六個與異族
通婚的人 10:26 。
●「娶外邦女子為妻」:這裡的「娶」,意思是「給予住處」,在
神面前並不構成合法婚姻。
●「休妻」:「把妻子送走」。既然不是合法婚姻,就不必離婚,
而是用合理人道的條件把她們跟子女送走。
●「離絕她們所生的」:根據漢摩拉比法典,巴比倫離婚的婦女要負責
撫養兒女。因此宣告離婚也將造成與自己的骨
肉分離。
●「約哈難」:可能是當時的大祭司 尼 3:1 12:10 (其父親「以利亞
實」是大祭司的名字),約哈難的房屋應該就是聖殿內
祭司住的地方或者是儲藏室。
●「不吃飯也不喝水」:通常禁食只是不吃食物,罕有這種不吃不喝的
禁食。這裡表示以斯拉是陷入沉痛的悲哀之中
。
●「三日之內」:當時猶大的北界在伯特利,南界在別是巴,東界在耶
利哥,西界在阿挪(參考 尼 7:26-38 11:25-35 ),
所以三天內聚集並不是不可能。
●「抄他的家」:「完全毀壞其財產」,意思是將其家產充公、歸入聖
殿使用的意思。
◎波斯王雖然賦予以斯拉很大的權柄 7:25-26 ,但以斯拉處理這問題時
並沒有使用這些權柄,反而是以身作則來影響眾人。甚至這裡的實際
行動,都是由首領和長老發動的。
◎一個人犯錯,常常影響整個家族,以攔、巴錄家族有那麼多人犯同一
個錯誤,這實在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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