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為祭司獻舉祭與搖祭 29:19-28
◎此處獻祭的四個步驟是:按手、宰殺、撒血、焚化。但與前
述兩祭不同的地方在羊有如平安祭,除脂肪之外只把右腿焚
化,其餘作為搖祭與舉祭。
◎當祭司穿上聖袍之後,只有頭、手、腳露在外面。這三處地
方都要抹血作記號。一般解釋為耳朵聽上帝的話、手做上帝
的事、腳行上帝的路。
◎這個儀式和 利 14:14-17 潔淨痲瘋病人的潔淨禮儀式相
同。用在祭司身上,表示就像一個 痲瘋病人已經完全潔淨
、成為全新的人一樣,完全歸屬於上帝。
●「彈」在亞倫:「噴灑」。
◎「右腿」: 利 7:32-33 記載舉祭的右腿是祭司的份,但此
時右腿一同燒化。
●放亞倫的「手」上:SH 3709指的是「手掌」而不是「手」。
◎所謂搖祭乃是一種動作,就是將祭物先交給祭司,在祭壇高舉
向天獻給神,表示已經獻給神然後放在祭壇上,再從祭壇上取
下來作為祭司的食物,這種「動作上的轉換」稱之為搖祭。也
有學者認為是「將祭物拿在手中搖動」。
◎ 29:27 原文直譯是「你要使那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就是
從亞倫和他兒子們承接聖職(所獻)的公綿羊所搖的、所舉的,
成為聖」。亦即這些祭物不是「歸亞倫和他兒子的」,而是
「為了亞倫和他兒子們承接聖職所獻的」。因此,就不用質
疑亞倫就職用的公綿羊之右腿到底有沒有燒掉了。事實上就
是摩西分得羊胸,羊右腿燒掉了。但是 29:27-28 記載,是
亞倫就任大祭司之後,「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就成為祭司
應得的份,跟亞倫就職時的禮儀略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