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對待上帝的條例 22:28-31
●「毀謗」神:SH 7043,「詛咒」、「看輕」、「使之不重要」。
此字和 21:17 提到的「咒駡」父母所用的字相同。
◎「毀謗」:有學者Brichto認為是此字的內涵是「不尊重神所設定
期望人達到的標準」,包括以下不可毀謗官長,不可留
下該獻祭之物,不可吃不潔的肉。
●「毀謗」你百姓的官長:SH 779,「詛咒」。
●「官長」:SH 5387,「被高舉者」。
◎ 22:28 平行地宣告了任何用褻瀆口吻咒駡人或上帝是極嚴重的過
犯,這不是決疑法的條文,五經其他地方都明言犯此罪行者要處死
利 24:10-23 ; 王上 21:1-16 。
●「莊稼中的穀」:SH 4395,「充滿」、「盛產」。
●「酒醡中滴出來的酒」:SH 1831,「汁 (酒或油)」。
◎在出埃及記,只有此處 22:31 和 23:19 提到有關於食用的條文
;相較之下,利未記和申命記則有大量與食物有關的規則。(參考
利 11:1-47 ; 申 14:3-21 )
◎此處的意思是應該給上帝與上帝的代表言語上的尊重,且該給上
帝的奉獻不可延遲,可能被污穢(放血有問題)的肉,不可以為
了經濟因素還是拿來吃。我們今日,是否對上帝還有這樣的尊敬
?應當納給神的奉獻,是否推三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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