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損毀的賠償規定 22:5-15
◎ 22:7-8,10-13 這段經文提及把財物或牲畜交付別人看守牽涉到
更複雜的責任問題,若有東西被偷去,發生兩造各執一詞的案例
時,要將情況交由「審判官」(上帝)化解僵局。若受託看管的人
在上帝面前起誓,這就成為他無罪的可信證據。
●田裡去「吃」:SH 1197「點燃」、「燒盡」、「消耗」。
●田園,都「燒盡」了:也是SH 1197。
◎ 22:5-6 兩節應該都是無心之過,「焚燒荊棘」通常是處理田間
雜草的標準作法。但是無心之過釀成別人的損失,也應該要大方
賠償損失。
●就近「審判官」:SH 430陽性複數,指「上帝、神、神明」。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任何有關侵權的案件
」、「任何爭訟的案件」
。
●「定誰有罪」:原文是SH 7561,也是複數形式,不過此處應該
跟 創 20:13 31:53 及本節的SH 430一樣,都
是「尊貴多數」的意思。
◎ 22:9 訂出侵佔或偷竊就是賠償兩倍,由上帝(可能透過烏
陵土明一類大家熟悉的途徑)來審判。
●「憑著耶和華起誓」:原文「耶和華的誓言」,表示用最嚴厲的
咒詛起誓。
●「罷休」:原文「接受」。
◎工作疏忽導致的損失,只要賠償損失,不用加倍賠。但合理的損
失(如:被野獸吃掉)則不用賠償。
◎ 22:13 需證明牲畜被野獸撕碎,可參考 創 37:31-32 約瑟被賣
的故事。
◎ 22:14-15 應該是指向人借或租家畜來耕田一類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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