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4章1節 到 24章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十二)雜項律例  24:1-25:4 
          1.休妻的條例,並且不可再娶被休的前妻。娶妻可豁免兵役一年
             24:1-5 
            ●「人若娶妻以後」:直譯是「若人娶妻,做了她的丈夫後」。
            ●「不合理的事」:SH 6172+SH 1697,「赤身的事情」、「
                              下體的事情」、「羞恥的事情」。原文與
                               23:14 的污穢相同,不過不可能是姦淫,
                              因為姦淫要用石頭打死。實際上是怎樣的
                              事情,則無從確定。也因此造成兩派猶太
                              拉比的長期爭論,一派認為這裏是指「淫亂
                              」,一派則是認為各種小事都可以是休妻的
                              原因。
            ●「不喜悅」她:原文是「在他的眼中找不到恩惠」。
            ●「就可以寫休書」:原文僅是「他寫了休書給她」,並沒有「
                                就可以」一詞。整句只是「描述事實」,
                                而非「准許」或「鼓勵」。
            ◎ 24:1 至少是表達丈夫必須是因為妻子發生「羞恥的事情」,
              導致他無法接受,才能進行離婚程序。離婚程序是要給妻子「
              離婚文件」。
            ◎新約中耶穌認為休妻另娶,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等於犯姦淫
              ,人娶了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重申婚姻制度為神所定,
              夫妻為神所結合,不可分開,禁止隨便離異( 太 19:1-9 )
              。其實摩西律法也不鼓勵人離婚,後期的猶太教宗派將這條例
              濫用,以致有任何不喜悅妻子的事,甚至為了結納新歡,就寫
              了一紙休書打發妻子離去( 可 10:2-12 )。
            ●「離開」:SH 3318,「出來」、「出去」。原文時態是
                        Qal 連續式。
            ●「恨惡」她:SH 8130,「恨」、「討厭」。
            ●「玷污」:SH 2930,「被玷汙」。這是Hotpa'al語態,描
                        述這個女人已經與後夫發生過性關係了。
                         利 18:20 也支持這個看法。
            ◎「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顯示這可能與迦南宗教信仰有關。
            ◎ 24:1-4 是說離婚的婦人有了第二次婚姻後,第一任丈夫就
              不能再與這個婦人重新建立婚姻關係。這樣的事情上帝憎惡
              ,也會導致土地被玷汙。舊約中「地被玷汙」多半跟各式淫
              行有關。
            ●「甚麼公事」:SH 3605+SH 1697,「任何事情」。
            ●「清閒」:SH 5355,「乾淨的」、「自由的」、「無辜的
                        」、「無義務的」。
            ●所娶的妻「快活」:SH 8055,「使高興」、「使快樂」。
            ◎ 24:520:7 更進一步, 20:7 定訂婚的人可以不必參戰
              。此處規定新婚一年內不必服兵役或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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