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6章18節 到 16章20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六)以色列人中的領袖  16:18-18:22 
          ◎這段論到上帝子民的四種領袖,提出一般原則的作法,重點在是
            關心「權力濫用」的問題,對職分的權限有清楚的說明,包括:
            A.審判官  16:18-17:13 :維持司法公正。
            B.君王    17:14-20 :一國之首,必須按公義治理國家。
            C.祭司    18:1-13 :必須正確地教導律法,並執行宗教事務。
            D.先知    18:14-22 :忠心傳講上帝的話,也是其他三個體制
                                 的監護人。
          1.選立的領袖必須照公平正義審判  16:18-20  
            ●「審判官」:SH 8199,「頒布律法者」、「法官」、「士師」
                          。
            ●「官長」:SH 7860,「官員」。
            ●「屈枉正直」:「歪曲公平」。
            ●「顛倒」:SH 5557,「傾覆」、「扭曲」。
            ●「至公至義」:SH 6664+SH 6664,連續兩個「公平正義」以
                            加強語氣。
            ◎ 16:18-20 此段落看似與前文 16:1-17 無關,然而,對以色列
              人而言,政治司法的公正與祭物的聖潔是一體兩面,同樣展現
              對神的效忠,因此並非毫無關聯。神是一切權柄的源頭,不論
              宗教、政治或社會層面。
            ◎ 16:20 說明了上帝對以色列人的要求:要追求「公平正義」,
              然後這個民族可以存活。我們的國家、政府、教會追求公平正
              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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