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7章7節 到 7章1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6.第七章7至13節:
這段經文使徒保羅再次強調法律並不是不好,基本上他強調法律是好的,因為有法律,才會使人知道罪是甚麼,但法律並不能救人從罪中脫離。因為人的問題是:明明知道不可以做的事,卻還是去做了,他在下一段也說出親身的體驗。

在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談到一個基督徒的「過去」,然後接著在第14至25節,他談到基督徒的「現在」。他用「過去」與「現在」的差別,形容一個人在「信」與「未信」之間的不同。背景是和他在大馬士革途中遇見復活的耶穌所經歷的改變,他親身體驗到生命的轉變。

再者,在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論及有關「法律」的問題。使徒保羅談法律時,就是在指「過去」。因為他說法律使人知道罪惡更多,且罪惡的代價是死的(參考羅馬書六:23),於是有人提出這樣的質疑:既然法律就是帶人進入「死亡」,這樣的法律豈不是和「罪」一樣,這樣,法律對人有什麼用呢?因此,這段經文也是使徒保羅在解釋法律對人的功用。

第7至8節,在這裡使徒保羅舉「貪心」為例來解釋。不可以貪心,這是十誡的第八誡的「不可偷竊」(參考出埃及記二十:15、17)。「貪心」,也是指一切不合法的慾望(參考羅馬書一:24)。從法律上來看,這是指表面上看得出來的物質品,是可觸摸得到、拿得到、看得到等物品。但罪卻從這裡滲透進入人的內心誘惑著人引起貪慾,會讓人想要用各種方法獲得更多。因為罪是隱藏在法律中,當它找到可切入的破口時,就會開始活躍,引誘人想盡辦法要找到犯罪的藉口。

第9至11節,使徒保羅強調法律本來是「要使人得生命」(參考利未記十八:5),結果適得其反。這是從創世記第三章亞當、夏娃犯罪的情節隱喻而來。原先上帝設立那條規律——不可吃園中那棵樹的果子——如果不去動它,就會生存,不會死亡。可是,當這條規律一設下來,罪找到了切入的機會,誘惑人去想要「試試看」是否有如上帝所說的:人會「死」。使徒保羅會認為因為有了法律反而使罪活躍起來,很可能是指在他悔改信主之前。當時他並沒有罪的感覺,相反的,他認為自己就是完全了法律規定,就像他在腓立比書第三章6節所說的一樣,如果以摩西法律來說,他是「沒有甚麼可指責的地方」。但當他認識了耶穌之後,他了解到原來那些法律是催促他去犯罪——迫害耶穌的信徒——的主因。這就是他在這裡所說的,發覺自己被法律給騙了。

第12至13節,第12節是回應第7節。使徒保羅不希望有人故意曲解他的意思,以為他反對摩西法律的重要性。身為一個猶太人,且曾經是摩西法律的宗教師,他不但不是否定法律,而是非常肯定地說「摩西的法律是神聖的」。因為摩西法律是出自上帝,不是摩西自己設立的。而上帝也是聖潔的(參考利未記十一:45、十九:2),因此,祂的誡命、法律條例也是聖潔的。使徒保羅更強調說,法律是「良善的」,表示是對生命有幫助,而這種「良善」正是上帝的本質。因此,在這裡使徒保羅非常清楚提出他的觀點:真正的問題是出在法律被罪附身所帶來的結果,並不是法律本身,而是罪藉著法律在人的生命中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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